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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庄镇执法结果公示

索  引  号: yishuigzz2441108/2021-000031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高庄镇 发布日期: 2021-12-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2-08
标       题: 高庄镇执法结果公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沂  )应急罚〔   2021   〕 233  号

 

被处罚单位: 沂水民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址: 沂水县高庄镇中峪村 邮政编码: 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炳心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7669129435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执法人员刘树标、邵先进,对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情况如下:1、生产车间内破碎机、切割机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2、生产车间内一处开关柜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采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刘炳心、刘柄辰)等执法文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有关材料,共28页。你公司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违法事(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86第1裁量档次和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263第1裁量档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银行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收缴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罚〔   2021   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附页

 

实、情节程度以及对我局执法工作配合程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编号86第1裁量档次和编号263第1裁量档次。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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