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庄镇执法结果公示
索 引 号: | yishuigzz2441108/2021-000031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高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
标 题: | 高庄镇执法结果公示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沂 )应急罚〔 2021 〕 233 号
被处罚单位: 沂水民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 沂水县高庄镇中峪村 邮政编码: 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炳心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7669129435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日执法人员刘树标、邵先进,对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情况如下:1、生产车间内破碎机、切割机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2、生产车间内一处开关柜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采集的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刘炳心、刘柄辰)等执法文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有关材料,共28页。你公司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违法事(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86第1裁量档次和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263第1裁量档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壹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银行 ,非税票据号(或缴款码)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收缴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沂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沂 )应急罚〔 2021 〕 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附页
实、情节程度以及对我局执法工作配合程度,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编号86第1裁量档次和编号263第1裁量档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