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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里堡镇扶弱助老村规民约

索  引  号: 09-04-2017-00001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发布日期: 2017-09-0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9-04
标       题: 四十里堡镇扶弱助老村规民约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老传统美德,确保老年人实现脱贫,安度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民约。

一、老年人是指七十周岁以上的村民和虽不满七十周但需要纳入赡养范围的老人。

子女有赡养老人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老年人应当公平对待每个子女,不能提出过分要求,应当与子女相互尊重,和睦共处。

二、赡养内容

(一)经济保障

1、确保每位老年人每年收入总和不低于省定贫困线。子女赡养费用由村扶弱助老理事会代收代管。老年人总收入标准随经济发展和脱贫标准逐年提高。多个子女的分摊承担。

2、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时,子女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的土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3、老年人自由支配个人财产,子女不得干涉。

(二)生活照料

1、经常为老年人打扫居室,使老人居住清洁舒适。

2、为老人清洁个人卫生,尤其是自理能力差的老人,帮助洗头、洗脚、剪指甲、洗衣服等。

3、照料好老年人的饮食,经常为老年人做饭、送餐、购买食物等。

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日常照料、医疗护理和康复护理。

5、为老年人代购生活物品,代购、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6、每年至少为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患病的老年人及时陪同就诊,儿女必须分担医疗费用。

(三)精神慰藉

经常看望、问候老人,每月看望和电话联系不少于2次,节假日、老人生日时,子女要同老人共同度过,保证老年人精神愉快。

(四)居住保障

子女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老年人可自愿入住农村幸福院,所需费用除村集体补助外,其余费用由子女分摊。

(五)文化娱乐

充分利用宣传栏、文化墙等载体,大力宣传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不断充实老年人爱看的图书、报刊、视频节目等资源,通过广播喇叭播放老年人喜爱的评书、戏曲、相声等节目。经常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加强对老年文化带头人的培训指导,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三、监督管理

1、成立扶弱助老理事会,在村两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村民扶弱助老工作的实施和考核监督。理事会由5-7人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经党员和村民代表推选产生。

2、由村两委、扶弱助老理事会和老年人子女签订赡养协议。理事会每月了解一次子女的赡养情况,并进行张榜。年底理事会根据平时的检查情况,结合群众评议,评选出孝老敬老模范户,对模范户挂门牌、发奖状,上光荣榜,进行隆重表彰。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批评曝光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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