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镇特困人员认定程序(2024)
索 引 号: | yishuiyzz2851108/2024-000003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杨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杨庄镇特困人员认定程序(2024) |
杨庄镇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 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民委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定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