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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索  引  号: yishuixfbgs/2020-000076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2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2-23
标       题: 沂水县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供养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40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72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30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2、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供养人员审批程序同城乡低保审批程序。

3、签订供养协议和照料护理协议

特困供养人员审批结束后,要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签订分散或集中供养协议,同时对分散供养的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并上传至省社会救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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