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里堡镇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2024
索 引 号: | yishuisslbz2401108/2024-000007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四十里堡镇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2024 |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0-18周岁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判刑),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随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2、父(母)一方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肢体和视力类,残疾等级一级以上)无力抚养,另一方再婚或出走,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3、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或失踪,因法院无法出具失踪证明,而未能享受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4、符合孤儿或困境儿童条件,因未落户口,不能办理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救助待遇。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书;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死亡证明:(1)儿童父母05年以后死亡的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儿童父母05年以前死亡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5、属于服刑人员的需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残疾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失踪或出走不能出具法院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7、未落户的儿童无法提供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由村委会出具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8、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一方遗弃,儿童跟随其他监护人生活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9、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入户照片及公示照片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审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在审查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救助待遇作出决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