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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里堡镇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

索  引  号: yishuisslbz2401108/2020-000046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发布日期: 2023-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1-27
标       题: 四十里堡镇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0-18周岁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判刑),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随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2、父(母)一方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肢体和视力类,残疾等级一级以上)无力抚养,另一方再婚或出走,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3、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或失踪,因法院无法出具失踪证明,而未能享受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4、符合孤儿或困境儿童条件,因未落户口,不能办理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救助待遇。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书;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死亡证明:(1)儿童父母05年以后死亡的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儿童父母05年以前死亡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5、属于服刑人员的需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残疾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失踪或出走不能出具法院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7、未落户的儿童无法提供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由村委会出具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8、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一方遗弃,儿童跟随其他监护人生活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9、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入户照片及公示照片随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审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在审查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救助待遇作出决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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