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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索  引  号: yishuixmzj2251582/2019-000009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2-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2-09
标       题: 沂水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审批

1、低保制度概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以户为单位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低保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执行,市里每年调整一次。从2019年8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700元,人均月补差235元;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30元,人均月补差300元。

3、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凡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收入认定方面,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能精准认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对家庭成员因教育产生的刚性支出要以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以及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为依据,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评判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对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其中,对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不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度残疾、患有重大疾病不能精准认定收入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对法定义务人的收入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原则上分以下四类,法定义务人以务农为生的,按低保标准的40%计算赡(抚、扶)养费;义务人打零工、做小生意等非固定从业收入的,按低保标准的60%计算;义务人长期务工的,按低保标准的80%计算;对义务人拥有中高档机动车、两套及以上住房、经商办企业、大规模种植养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大额存款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由各乡镇(街道)指导村(居)根据法定义务人及本村(居)民生活水平等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计算。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财产认定方面,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七万元以上的机动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不断修订标准)或者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之前拥有的按赡(抚、扶)养费计算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主要是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经济状况和财产等入户调查的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评议,不再使用票决的方式。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张榜公示:评议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及参评人员在村(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镇街审核:乡镇(街道)根据档案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整理档案材料,经乡镇(街道)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

入户复核:县民政局在审批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提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复核。

信息比对:财政、人社、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对县民政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会同县民政局组织核实。市里每年对在保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同时,对新申请低保对象在审批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

县级审批:对经复核和信息比对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二、坚持三项制度

1、长期公示制度:全县所有村(居)都要统一设置一处低保公示栏,对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低保公示内容由县民政局统一提供,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姓名、性别、致贫原因、保障人口、月保障金额、家庭住址等,乡镇具体实施,确保公示信息完整、准确,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

2、备案制度: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有赡(抚)养能力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不得享受低保,家庭困难且无赡(抚)养能力确需享受的,由乡镇或部门单独登记,主要负责人签字,县民政局入户核查备案;乡镇民政干部、有关单位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两委成员本人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享受低保的,由乡镇或部门单独登记,主要负责人签字,县民政局入户核查备案;县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由市级民政部门核查备案。

3、动态管理制度: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乡镇(街道)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变动情况、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要及时复核,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三、加强与扶贫政策的衔接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重点对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困难高龄老人、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家庭进行全面核查、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低保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渐退期限。延保期内,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家庭困难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或慈善救助。从2019年4月1日起,对3000元以内的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由各乡镇(街道)直接进行审核审批;3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到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对接受临时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家庭,可转介到县慈善总会再次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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