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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泉庄镇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索  引  号: yishuiqzz2691108/2021-000023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泉庄镇 发布日期: 2021-03-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3-10
标       题: 2021年泉庄镇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主要职责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权力来源 备注
7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12月监察部令、人保部令、住建部令第29号)第六条:“……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二十八条: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未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二十九条: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未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并处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四)要求出境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八条:“兵役、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和工商等部门,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未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征兵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七条:“单位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数量,不如实反映适龄公民政治表现,阻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的,由兵役机关提请同级政府责成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一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按当地义务兵三年优待金的二至三倍予以处罚。”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1.《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八条:兵役、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和工商等部门,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未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征兵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强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做出的行政强制应当予以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置 行政强制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9月监察部令、人保部令、住建部令第29号,2016年修正)第六条:“……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行政强制 《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依法依规对区域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处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汇总、整理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23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辖区内养犬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2.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24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修正,2018年2月实施)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1.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1.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1.《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承担农业产业化示范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4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1.对区域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辖区内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承担……”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9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1.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代表镇政府履行明确赋予或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责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辖区内国土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建设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城乡规划法》(2007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国有建设用地监督检查。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修正)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1.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理。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耕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对辖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1998年发布)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1998年发布)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民用散煤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发布,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1.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散煤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民用散煤销售使用监督检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发布,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农业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河道、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河道、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通过,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水库大坝、尾矿坝进行监督检查。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治理、化工企业地下水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1.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治理、化工企业地下水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水源地环境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实施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发布,2010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大气污染源及其他公害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1.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及其他公害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通过,2018年修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散乱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1.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污染环境的,先期进行临时性处置措施,并上报部门,协调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整治。 1.《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89年7月发布,2010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3 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 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通过)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山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5 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法》(1998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消防法》(1998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6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对噪音污染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1.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7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8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稳定办公室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第三十九条:“……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区域内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监督。 1.《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2.《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五十四条:“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和自愿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社区康复的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2.《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9 负责农村财务和各类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行政检查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 1.对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0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状况的监督检查。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1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动物疫病的监督检查。 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2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1.对区域内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督管理。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3 负责农村财务和各类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泉庄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对区域内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管理监督。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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