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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索  引  号: yishuiyzz2851108/2024-000013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杨庄镇 发布日期: 2024-08-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 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王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仲裁申请;(三)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上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上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 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体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委员决定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种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兼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必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中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成当自收到体裁申请书资本之越十日内向农村七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让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求,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上珀承包种服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答辩书之口起五个工作日内内答辩书副本运达申请入。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鸡件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万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合的-农村土教来包中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入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种数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一名件我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和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消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种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装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种教委员会政治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题,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成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来屏;(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件我(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馥,由农村土地承包仲教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城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教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困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伫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板应当开底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规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截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伸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载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钟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就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中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撒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管理由不到底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读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作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主治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事人应自己的主提供证。与纠纷有关的证指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化方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口当在教庭格足的期限内提供;请需不提供的,应音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庭认方有必要政策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第三十九条钟领庭对专门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游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答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当件就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准或条作表房的要求,鉴庭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放,当事人经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何。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展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礼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展时出示。仲鼓庭应当依然件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泳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虽审人进行质证。经伸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天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查,当事人专请证据保全的,农种土地承匆作做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他的基层人民注院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商人申请,仲最还可以免行放定维持现状、饮发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击。占地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和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底情况记入笔求,由仲嵌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款参与人签名、董章或者按招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我员的不同意见可以法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文、载决理由、城决结果、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种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件故委员会印章。农村上地承包仲教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决书道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和裁我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目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件城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长期展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藏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成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城决书即发生活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律效力的调解书、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追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中点 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炮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伸城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件数不得向当事收取费用、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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