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家峪镇2020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cjyz2641108/2020-0000259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崔家峪镇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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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崔家峪镇2020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权力来源 | 备注 |
1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 行政许可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第二十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同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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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二十三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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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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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限200棵以下) | 行政许可 |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委托下放 | |
5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针对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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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再生育审核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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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12月监察部令、人保部令、住建部令第29号)第六条:“……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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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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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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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二十八条: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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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未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二十九条: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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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未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并处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四)要求出境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八条:“兵役、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和工商等部门,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未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征兵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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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七条:“单位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数量,不如实反映适龄公民政治表现,阻碍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征集的,由兵役机关提请同级政府责成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每少征集一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兵役机关按当地义务兵三年优待金的二至三倍予以处罚。”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八条:兵役、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和工商等部门,对没有进行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未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征兵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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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强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做出的行政强制应当予以公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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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9月监察部令、人保部令、住建部令第29号,2016年修正)第六条:“……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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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1.依法依规对区域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进行处置。 2.汇总、整理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7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种苗造林补助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 1.依法依规组织区域内种苗造林补助的发放。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种苗造林补助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1.《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委托下放 | |
1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最低生活保障 | 行政给付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主动公示相关政策、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资格鉴定,按程序对保障对象进行申报和信息公示。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4.依法做好供养对象基本信息的保密工作。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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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特困人员供养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1.主动公示相关政策、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资格鉴定,按程序对供养对象进行申报和信息公示。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4.依法做好供养对象基本信息的保密工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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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临时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及时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委托下放 | |
21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1.主动公布争议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通过)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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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1.主动公布争议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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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辖区内养犬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2.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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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修正,2018年2月实施)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 1.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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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 1.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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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承担农业产业化示范引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4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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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 1.对区域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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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辖区内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承担……”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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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1.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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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代表镇政府履行明确赋予或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责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辖区内国土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城乡规划法》(2007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建设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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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国有建设用地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修正)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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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1.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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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耕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1998年发布)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1.对辖区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1998年发布)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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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民用散煤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发布,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 1.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散煤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民用散煤销售使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发布,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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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农业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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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河道、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2.《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河道、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通过,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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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水库大坝、尾矿坝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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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治理、化工企业地下水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1.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涉水企业的水污染治理、化工企业地下水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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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水源地环境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发布,2010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1.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实施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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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大气污染源及其他公害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2.《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通过,2018年修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
1.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及其他公害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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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散乱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89年7月发布,2010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1.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污染环境的,先期进行临时性处置措施,并上报部门,协调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整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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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
1.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予以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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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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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通过)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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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负责安全生产等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防法》(1998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消防法》(1998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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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对噪音污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
1.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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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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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第三十九条:“……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2.《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五十四条:“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和自愿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社区康复的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区域内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监督。 2.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
1.《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2.《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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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负责农村财务和各类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 | 1.对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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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状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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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区域内动物疫病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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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2.《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对区域内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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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负责农村财务和各类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1.对区域内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管理监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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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1.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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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完善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修正)第四十条:“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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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1.完善行政程序,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命令。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9月监察部令、人保部令、住建部令第29号,2016年修正)第六条:“……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通过,2014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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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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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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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程序,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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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负责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1.《防洪法》(1997年通过,2016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 2.《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
1.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在发生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时,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发生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
1.《防洪法》(1997年通过,2016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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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1.制定年度定期核查计划,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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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主动公示审核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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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2.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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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2.汇总、整理处理结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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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违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直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的处理。 2.汇总、整理处理结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主席令第6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3.《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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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2.《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通过,2005年8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入学或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2.汇总、整理处理结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主席令第6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3.《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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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1.《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十一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
1.依法依规对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批准。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 |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主席令第65号)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3.《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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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调研、保密、机要、档案、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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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负责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公共服务 |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1.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1.《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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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开展社区教育 | 公共服务 |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和网络建设,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2.《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第四部分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措施,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计划,纳入教育检查评估范畴,采取得力措施,不断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第三条:“各地要保障必要的社区教育经费,并列入到经常性财政开支。” 3.《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6﹞4号)第三部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开展社区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1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公共服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2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公共服务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3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2.《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4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公共服务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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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小麦“一喷三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6〕12号)“二、补助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四)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可选择物化补助或资金补助,鼓励采用物化补助。采取物化补助的,要切实做好农药政府采购和分发工作……。三、组织实施(三)核查面积项目区内的村组要对‘一喷三防’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审核,经乡镇复核汇总后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6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农业技术推广 | 公共服务 |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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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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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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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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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公益性岗位人员初审及在岗确认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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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初审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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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资格初审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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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三、突出培训重点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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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资格初审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次性创业补贴,……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三条:“(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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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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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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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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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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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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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申请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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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第十三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对具各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各险种间认证信息要协同共享。对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认证信息核实原则上依托参保单位开展,无法通过参保单位核实的,通过基层服务组织进行核实。第十四条:开展认证信息核实时,应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组织的各类管理平台以及短信、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宣传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的途径和流程,提高自助认证比例。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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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公共服务 |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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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 公共服务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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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劳动争议调解 | 公共服务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争议调解”。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医疗救助 | 公共服务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9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 | 公共服务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9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公共服务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一、服务事项,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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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公共服务 |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教育救助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入我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80周岁以上低保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 公共服务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初审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初审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初审 | 公共服务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公共服务 |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公共服务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生育登记服务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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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宣传服务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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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 公共服务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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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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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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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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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 公共服务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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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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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公共服务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卫流管字〔2016〕3号)第二条第三项:“电子婚育证明打印。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可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镇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打印。”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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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公共服务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临床医疗服务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孕前优生健康查体预约登记、随访 | 公共服务 |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7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开具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公共服务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8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公共服务 |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六)两癌”检查工作流程。1.人群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山东省卫生厅和妇女联合会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2〕14号)“三、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联组成同级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9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春蕾计划助学行动 | 公共服务 |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 3.《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鲁政字〔2016〕161号)“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0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 公共服务 | 1.《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2.《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公共服务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财社〔2010〕73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 | 公共服务 |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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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 公共服务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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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公共服务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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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 公共服务 |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2018年1月修订)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二)围绕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2.积极推进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和辅助性就业。……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10%……”。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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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服务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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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负责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 公共服务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8 | 负责自然灾害的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灾后救助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类及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开展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 公共服务 | 《抗旱条例》(2009年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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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负责镇、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人居环境改善、环卫一体化等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 公共服务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40 |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 公共场所病死畜禽收集处理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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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 | 公共服务 |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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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 公共服务 | 《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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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民间纠纷调解 | 公共服务 |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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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主要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 崔家峪镇人民政府 | 社会稳定办公室 |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 公共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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