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高庄镇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索 引 号: | yishuigzz2441108/2021-000018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高庄镇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
标 题: | 沂水县高庄镇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
沂水县高庄镇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 主要职责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权力来源 |
1 | 主要承担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果茶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扶贫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高庄镇人民政府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种苗造林补助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 1.依法依规组织区域内种苗造林补助的发放。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种苗造林补助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1.《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委托下放 |
2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高庄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最低生活保障 | 行政给付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主动公示相关政策、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资格鉴定,按程序对保障对象进行申报和信息公示。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4.依法做好供养对象基本信息的保密工作。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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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高庄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特困人员供养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1.主动公示相关政策、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资格鉴定,按程序对供养对象进行申报和信息公示。 3.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4.依法做好供养对象基本信息的保密工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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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 高庄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临时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及时公布临时救助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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