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gqz2811108/2022-00002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高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2-09-12 |
发文字号: | 高政发〔2022〕16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高政发〔2022〕16号高桥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22-09-12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高政发〔2022〕16号高桥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镇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排查整治全镇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贸物流区和工矿区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2年12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各管理区、镇驻地网格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乡建办、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3年12月底前)。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6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审批、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乡建办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联合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发挥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镇乡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镇后勤办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中心校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经贸办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镇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镇民政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镇财政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人社所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国土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镇执法办负责指导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和燃气、供暖行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交管所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水利站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经管站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镇卫健办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应急办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所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四)严格督导检查。镇里建立专班包村督导工作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附件:1、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杜元华 党委书记
李玉勇 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副组长:王升华 人大主席
张金波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赵大棚 党委副书记
郝吉功 一级主任科员
王新亮 二级主任科员
冯 辉 二级主任科员
周淑波 二级主任科员
李麦庆 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世河 宣传、统战委员
许学英 组织委员
谭云龙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吴祥伟 人大副主席
郭 莹 人大副主席
王兆军 政府副镇长
张 鹏 政府副镇长
费纪伟 政府副镇长兼胡庄管理区书记
成 员:夏志伟 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兼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张继栋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刘建成 高桥管理区书记
汤庆伟 乡建办主任、荣仁管理区书记
刘桂武 河南管理区书记
王文春 长林管理区书记
贾同忠 沭水管理区书记
刘金阁 山宋管理区书记
刘 彬 牛旺管理区书记
张朝阳 核桃管理区书记
蔡金钟 应急办主任
沙 飞 党政办主任
衣 晓 经贸办主任
郭春鹏 招商办主任
黄宜见 民政所所长、后勤办主任
许相钦 残联主席
张仁良 信访办主任、热线办主任
王秀山 环保办主任
程祥涛 林业站站长
李安忠 考核办主任
杨绘茹 人社所所长
高伟廷 农技站站长
刘金锡 农机站站长
王 敏 卫健办主任
齐中平 统计站站长
付长春 食安办主任、农安办主任
罗文凤 文化站站长
康振旺 供水办主任
付玉华 环卫所所长
武建成 道管站站长
刘 斌 党建办主任
冯永梅 宣传办主任
王 凯 扶贫办主任
杨金峰 经管站站长
王升见 果茶站站长、烟办主任
郑广云 水利服务中心主任
牛启余 司法所所长
李秀伟 国土所副所长
曹 军 中心校校长
苏振国 卫生院院长
孙明功 供电所所长
祝 超 派出所所长
阮文华 市场监管所所长
曹俊伟 兽医站站长
何金军 公路站站长
于海涛 诸葛交警中队队长
武玉江 执法中队队长
张亚林 交通运输执法中队队长
秦德刚 供销社主任
刘向峰 高桥一村党支部书记
刘成太 高桥二村党支部书记
刘运山 高桥河北村党支部书记
刘文松 小瓮山村党支部书记
齐金波 富山坡村党支部书记
王军海 大路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炜东 西河南村党支部书记
宋传国 柳子沟村党支部书记
韩光周 韩家岔河村党支部书记
孙庆旺 凤凰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赵付科 汤家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冬松 东河南村党支部书记
王文录 沙岭子村党支部书记
王文增 付家长林村党支部书记
宋革文 刘家长林村党支部书记
王增宝 王家长林村党支部书记
赵桂宝 赵家长林村党支部书记
段可树 团山村党支部书记
张金玉 改作村党支部书记
曹淑良 酿泉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杨金峰 大瓮山村党支部书记(兼)
朱迪敬 富泉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郝连春 徐家荣仁村党支部书记
段召波 张家荣仁村党组织负责人
王晓艳 袁家荣仁村党支部书记
王文召 永泉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张子文 沭水一村党支部书记
张清国 沭水二村党支部书记
张庆梅 沭水三村党支部书记
冯 武 沭水西岭村党支部书记
王文书 梨园沟村党支部书记
秦富娟 秦家洼村负责人
曹治军 沭水南岭村党支部书记
刘冰山 刘家山宋村党支部书记
张庆英 张家山宋村党支部书记
杨登华 闵家山宋村党支部书记
马 龙 马家河村党支部书记
刘成金 朱家沟村党支部书记
刘仁升 武家沟村党支部书记
康振义 龙旺堂村党支部书记
庞守利 龙岗峪村党支部书记
项世法 大岭村党支部书记
马洪宾 马于方庄村党支部书记
马玉峰 刘家方庄村党支部书记
王京利 申家河村党支部书记
王常太 住龙河村党支部书记
秦运忠 胡庄村党支部书记
耿志强 徐李牛旺村党支部书记
张海忠 张家牛旺村党支部书记
王兆增 王家牛旺村党支部书记
夏洪斌 坪下河村党支部书记
杨少坤 木山村党支部书记
殷长宁 杨家坪村党支部书记
李元龙 荣沟村党支部书记
王洪峰 夏家官庄村党支部书记
宋夕玉 宋家岔河村党支部书记
宋勤文 闫家宅村党支部书记
王占田 新华村党支部书记
王维江 碑石岭村党支部书记
张伯东 双兴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乡建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李麦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变动的原组成人员自然免除,由新任职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