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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qz2811108/2022-00002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高桥镇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文字号: 高政发〔2022〕7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高政发〔2022〕7号关于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3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高政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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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家庭农场:

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指导服务力度,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单位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5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沂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制度的通知》(沂农经字〔2022〕17号)要求,决定建立高桥镇家庭农场辅导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家庭农场辅导服务的重要意义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家庭农场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准确把握开展家庭农场辅导服务对于推动家庭农场整体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抓好家庭农场辅导服务工作的责任

感、使命感,稳步推进我镇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体提升试点。

二、全面组建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

经单位推荐和综合评价,决定整合农技、经管、财政、乡村振兴、农机等各方面专业技术力量,组建镇级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附件1),对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给予专业化、精细化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庭农场质量效益、市场竞争力、带动引领力,推动家庭农场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开展科学有效的辅导服务

根据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了《高桥镇家庭农场辅导员工作制度》(附件2),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辅导员在服务指导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持续推进全镇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要加大对家庭农场辅导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能力素质。我镇首批确定6家家庭农场作为辅导服务对象(附件3),各辅导员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培训指导等形式认真填写《家庭农场辅导员活动记录表》(附件4),详细完整记录活动开展情况并整理归档。

四、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不断扩充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力量。同时,加大对开展辅导服务活动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开展家庭农场辅导服务的影响力、吸引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要及时总结开展辅导服务活动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1.高桥镇家庭农场辅导员名单

2.高桥镇家庭农场辅导员工作制度

3.高桥镇首批家庭农场辅导对象名单

4.家庭农场辅导员活动记录表



高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高桥镇家庭农场辅导员名单


张金波 高桥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杨金峰 高桥镇经管站站长

张恒锋 高桥镇财政所所长

王 凯 高桥镇乡村振兴办主任

高伟廷 高桥镇农技站站长

王升见 高桥镇果茶站站长、烟办主任

付长春 高桥镇食安办主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站站长

程祥涛 高桥镇林业站站长

刘金锡 高桥镇农机站站长

王秀山 高桥镇环保办主任

曹俊伟 高桥镇兽医站站长








附件2

高桥镇家庭农场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沂水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提升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为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助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家庭农场是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包括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和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

第三条辅导家庭农场应立足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发展方向,把家庭农场建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经营形式。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四条家庭农场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

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家庭农场运行规律;

(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农村财务会计知识;

(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五条家庭农场辅导员是经镇政府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普惠金融服务、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家庭农场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农村部门从事家庭农场业务和技术指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能够承担辅导员职责的家庭农场负责人;

(三)从事家庭农场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

(四)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从事与家庭农场业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家庭农场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家庭农场专职辅导员。家庭农场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家庭农场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家庭农场辅导工作应坚持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遵循“引导不主导、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主动履职尽责,利用技术培训、上门指导、电话微信答疑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为家庭农场提供辅导服务。原则上,辅导员至少每季度入户指导服务1次以上。

(一)及时宣传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政策;

(二)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培育,负责收集辖区种养大户的基本情况,做好家庭农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三)指导家庭农场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备案,协助指导家庭农场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指导家庭农场名录填报;

(四)指导家庭农场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农业生产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商标注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指导家庭农场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参加宣传推介、展示展销活动,指导家庭农场运用互联网、自媒体开展线上营销;

(六)协助指导家庭农场申报各级示范场,申报承担涉农项目,指导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总结上报家庭农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七)组织家庭农场成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八)组织开展现代家庭农场创建,总结上报家庭农场的典型和成功经验;

(九)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家庭农场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家庭农场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家庭农场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家庭农场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辅导员应及时解决家庭农场遇到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做到发现一件解决一件。

第四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沂水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县家庭农场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家庭农场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高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家庭农场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高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不定期举办家庭农场辅导员培训,努力提高辅导员政策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考核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辅导对象满意度、辅导对象发展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农业技术人员工作考评、农业专家推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家庭农场辅导员进行表扬,考聘不合格的,进行调整,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加强媒体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家庭农场辅导员的先进事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高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高桥镇首批家庭农场辅导对象名单


沂水县绿果子家庭农场

沂水县高桥镇荣江家庭农场

沂水县高桥镇连祥种植家庭农场

沂水县正松家庭农场

沂水县旺家果蔬家庭农场

沂水县绿森苗木种植销售家庭农场












附件4

家庭农场辅导员活动记录表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辅导员

姓名/联系方式


单位/职务





家庭农场

名称


成立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


主营业务


规模(亩、只、头等)


成员数


示范等级






辅导记录




家庭农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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