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4-10-2018-00001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高桥镇 | 成文日期: | 2018-04-10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高桥镇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及所需材料 | ||
发布日期: | 2018-04-10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高桥镇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及所需材料
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及所需材料
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
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办理所需证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请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5. 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6. 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8. 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注意事项:
1.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2.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3.申请人请将所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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