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04-18-2018-00003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高桥镇 成文日期: 2018-04-18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高桥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8-04-18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高桥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管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沂水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指导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处置原则

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4.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4信息畅通,应对及时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畅通;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移转事故信息,确保事故处置及时有效。

4.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全面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预案体系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由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二、范围、响应和启动办法

(一)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包括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人体健康构成潜在伤害的情况。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1.2 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1.3 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1.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 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镇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维护稳定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保持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必要时报请上级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启动办法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及以下,或虽不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由指挥长发布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由副指挥长依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部分启动应急预案。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镇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镇政府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食安办、食药所、环保办、农技站、经贸办、林业站、派出所、兽医站、工商所、中心校、水利站、卫生院等12家单位组成。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维护稳定组、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组,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四、主要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成立应急指挥部,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1、发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

3、向镇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组职责

1、办公室:设在镇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镇政府副镇长兼任,成员由食安办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按照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协助总指挥部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组织对预案演练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其他日常工作。

2、维护稳定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派出所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封或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资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卫生院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迅速设置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伤亡人数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事故调查组:由镇食安办牵头,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主管单位和参加单位,必要时报请县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物资供应组:由民兵应急分队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服务工作;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善后处理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保险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村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三)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农技站:负责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鉴定工作; 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其经营并销毁。

2、水利站: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3、兽医站:负责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执法和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4、林业站:做好经济林产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5、中心校:负责建立学生因食品安全事故缺课监测系统,做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各项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学校停课、停学应对措施。协助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6、卫生院: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五、事故现场保护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指挥部及其下属办公室、五个组及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处置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抢救伤员,其他相应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镇政府协调指挥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物资供应和运输。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需紧急调集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和现场处置人员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事故调查组指派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业务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置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6、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为履行上述职责,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1、完成调查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措施和要求等内容。

2、监察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有关责任部门或者单位提出食品安全监察建议。对涉及生产加工和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整改监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其成员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八、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1小时内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食安办) 、镇政府和其他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患者救护医疗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报告镇政府、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通报。

镇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三)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接收系统,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县食药监管局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各有关部门根据指挥部统一发布的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责成镇食安办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九、成员单位专项预案

各组和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专项应急工作预案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应急处置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三)到达现场后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十、责任追究

(一)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拒绝、拖延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立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

(三)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联络员名单

高伟廷 食安办主任

衣 晓 环保办主任

蔡金钟 经贸办主任

肖庆志 食药监所长

孟祥春 农技站站长

王增玉 工商所所长

祝 超 派出所所长

党正超 卫生院院长

曹俊伟 兽医站站长

曹 军 中心校校长

郑广云 水利站站长

张继栋 林业站站长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