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gqz2811108/2018-000003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高桥镇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 | 2018-08-01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促使有关部门协同作战、高效运转,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对辖区内非法洗沙挖沙、加工石子等私采乱挖行为的,农电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断电措施,并追查电力来源,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管理区、村对辖区内非法洗沙挖沙、加工石子等私采乱挖行为按照《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私采乱挖工作的考核办法》(高政发7号)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3、管理区、村处理不到位的,由执法办负责对其设备、水电拆除到位,并协调县有关部门,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4、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沙、石子积存的,由国土所对非法经营户、承包地户、所属村主要负责人谈材料取证后,交派出所依法处理。
5、如果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由国土所对承包地户、所属村主要负责人谈材料取证,交乡建办依法履行拍卖程序;
6、由财政所聘请评估公司,乡建办负责对非法获得的沙、石子及其拆除的设备等评估并出具报告,依法进行拍卖;
7、由财政所设财政专户对所拍卖款项专户管理;
8、由派出所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并对国土所移交案件及时处理到位。
9、设备拆除、积存沙、石处理完成后,由村负责恢复原貌,终止承包合同另行发包或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违法事件发生。
10、该项工作由镇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定期参加调度分析、督导通报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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