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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6-2017-00074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高桥镇 成文日期: 2017-12-26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关于环保攻坚和危化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7-12-26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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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环保攻坚和危化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8月14日,我镇召开了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成立了8个指挥部,具体由招商引资、环保攻坚和危化品整治等指挥部组成。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的单位、管理区、村对此次集中行动非常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有的单位、管理区、村思想麻痹、工作拖拉,排查不认真、不细致,敷衍了事,导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引起了较坏的影响;有的甚至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了,才知道才发现,对全镇工作顺利开展拖了后腿,抹了黑,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为更好地开展工作,表扬先进,鞭策后进,通报如下:

一、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已介入侦查的案件两起:

(一)闫家宅村非法加工溴素案件

2017年9月11日下午,根据公安提供线索,发现闫家宅村刘金兴板厂院内存在溴素加工点。在公安部门专家指导下,镇里组织人员、机械对加工设备进行了拆除,公安部门对原料和产品进行了扣押。

溴素是不法分子制作冰毒的重要原料。该加工点产量巨大,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影响极坏,刘金兴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镇党委政府专题安排对闲置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后,核桃管理区工作人员、闫家宅村村干部到过该场所,却未细致检查,并报告无问题,致使该加工点被公安部门侦查后才发现,导致工作极其被动,影响非常恶劣。

(二)富泉官庄村非法存储溴氢酸化学品案件

2017年9月8日,公安部门根据缉毒线索,发现富泉官庄村臧珍强板厂院内非法存储溴氢酸,当场予以查封,经公安部门专家现场甄别、认定后,于9月11日由公安部门转运扣押。

溴氢酸是制作冰毒的中间原料,非法存储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该场所存量较大,并引起了县委县府、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

荣仁管理区工作人员、富泉官庄村村干部对辖内场所排查不细致,疏于监管,致使辖内发生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以上两起案件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若查实存在知情不报、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28条之规定,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失职渎职的,不涉及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

为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经研究,先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决定对闫家宅村支部书记刘金义罚款3000元,对核桃管理区书记郭莹罚款3000元,对核桃管理区包扶领导刘凤龙罚款2000元,对富泉官庄村支部书记朱迪敬罚款3000元,对荣仁管理区包扶领导兼管理区书记张金波罚款1500元。对现场的处置费用,分别由闫家宅村、富泉官庄村村委和村干部全部承担。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被县职能部门查处的案件六起:

(一)申家河水体染色案件

2017年8月12日,申家河梅红对联加工厂经营户宋付晓在停产整顿期间进行车间染料搬运、卫生清理时,将一颜料桶损坏,致使颜料渣泄漏,经厂内雨水管道,排至住龙河内。导致河道水体变红。

2017年8月13日,在县环保局专家指导下,镇组织人员、机械、物料对水体变红的河段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实施了应急防控方案,经过一昼夜的努力,消除并控制了此次突发事件。

因该事件发生后,申家河村未及时向镇党委政府、环保部门汇报,且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县有关部门,引起县主要领导关注并到现场督导,造成不良影响。

(二)沭水南岭徐明友院内非法储存化学品案件

2017年7月20日,县安监局在徐明友停车场院内巡查时,发现存储不明危化品近2吨,由安监局进行了现场查封。该宗危化品为淄博一货主存放,易燃易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依据危化品管理条例,县安监局对货主罚款15000元,并责令3日内运走。

徐明友作为沭水南岭村党支部书记,在其本人经营的停车场院内,允许他人存放危化品,严重违反镇党委政府规定。

(三)柳子沟村夏全军院内非法制胶案件

2017年8月16日,在夏全军院内发现一处小制胶加工点,在进行“散乱污”项目集中清理行动中被取缔,该制胶点属王明成所有,其原制胶点在明成木业厂内,2017年5月3日至5日,全镇集中进行“散乱污”清理时予以拆除,仅半个月后,就又挪到夏全军院内重新安装制胶设备,并且私自接电。

因河南管理区、柳子沟村对“散乱污”企业排查不细致,监管不到位,导致该制胶点运行了3个月才发现。

(四)柳子沟村夏全军院内非法存储废旧蓄电池案件

2017年9月13日下午,镇安监办对该场所进行巡查时,在厂房内发现存储了8吨左右的废旧蓄电池。张金森认为前期已对其排查过,且中央环保督察于9月10日结束,认为不会再次对其巡查,就对废旧蓄电池进行了存储。

经了解,前期,张金森之子张龙在马站一处院落内非法经营废旧蓄电池储存、处置,被公安、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其院内土壤,经检测重金属铅超标达2000多倍,涉案金额1200多万元。起初,张龙惧怕处罚,潜逃外地,公安部门对其网上通缉,其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河南管理区、柳子沟村巡查不力、监管不严,致使该场所再次非法存储废旧蓄电池。

(五)大路官庄村非法销售成品油案件

2017年8月24日,派出所、安监办根据群众举报,在巡查大路官庄村时,发现贾美宝非法销售成品油,县消防大队对贾美宝处以15000元罚款。

高桥管理区、大路官庄村未能落实全面排查责任,致使发生信访舆情。

(六)团山村非法销售成品油、烟花爆竹案件

在全镇开展非法成品油销售点排查活动中,团山村将本村发现的两处成品油销售点上报管理区,长林管理区及时向安监办进行了报告。2017年6月21日,安监办根据长林管理区提供的线索,在团山村段建设处发现非法销售成品油,在段永平处发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由县治安大队给予二人拘留5天的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之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为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经研究,决定对申家河村支部书记兼梅红对联加工厂负责人王京利罚款2000元,对胡庄管理区书记刘金阁罚款1000元,对胡庄管理区包扶领导高洪元罚款1000元;决定对沭水南岭支部书记徐明友罚款2000元,对沭水管理区书记刘明罚款500元,对沭水管理区包扶领导冯辉罚款500元;决定对柳子沟村支部书记宋传国、西河南村支部书记刘炜东两起案件共罚款2000元,对河南管理区书记黄宜见两起案件共罚款1000元,对河南管理区包扶领导周淑波两起案件共罚款1000元;决定对大路官庄村支部书记王军海罚款1000元,对高桥管理区书记汤庆伟罚款500元,对高桥管理区包扶领导张艳罚款500元;团山村、长林管理区能够按照排查要求,对发现的非法成品油销售点及时报告,决定从轻处罚,对团山村支部书记段可树罚款500元,对长林管理区书记贾同忠罚款200元,对长林管理区包扶领导王新亮罚款200元。对申家河水体变红现场的处置费用,由申家河村村委和村干部全部承担。

三、工作不细致,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两起:

(一)帝高漆业违法生产案件

帝高漆业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三评价一认定”中,评定为差,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2017年6月21日对其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但企业未按要求停产。2017年7月13日,供电部门对其动力电进行停供,停供期间,企业私自偷接动力电,擅自投入生产,后被市化转办监控发现,于2017年8月15日责令对其实施带电断电。

分管此项工作的冯辉同志工作不细致,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该企业长时间违法生产,被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提出严厉批评。

(二)断电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企业违法生产案件

供电所内部管理不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决定不到位,工作不细致,出现工作失误,被化转办监控发现,被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提出严厉批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5条之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为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经研究,决定对冯辉罚款1000元;对镇供电所予以全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若在以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将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将负责人调离高桥。

四、警示处罚

1、各单位、管理区、村在今后环保攻坚、危化品整治、畜禽污染防治等重要工作中引以为戒,端正工作态度,提升工作责任心,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贯彻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再发生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罚一起,追究一起。

2、此次通报所涉及的罚款,于2017年9月18日下午5点30分前,由管理区包扶领导带领管理区书记、村支部书记将罚款全额上缴镇财政所,逾期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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