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3-21-2018-00003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高桥镇 | 成文日期: | 2018-03-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高桥镇关于强化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管理的考核办法 |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高桥镇关于强化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管理的考核办法
为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和私采滥挖工作总体目标和部署,进一步明确管理区、村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坚持拆控并重、强化监管、属地管理、强势推进,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实现“新增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零增长”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一次罚款、二次约谈、三次停职”的制度
1、凡是发现一户未经审批进行旧房翻建未能及时补办手续的,扣管理区、村各5分,并对村主要负责人、管理区书记、包扶领导分别罚款300元、100元、50元。
2、凡是出现一次新占地违法建设、私搭乱建或私采滥挖的,未能及时制止并拆除恢复原貌的,扣管理区、村各10分,并对村主要负责人、管理区书记、包扶领导分别罚款400元、200元、100元。
3、凡是在基本农田内违法建设的,未能及时制止并拆除恢复原貌的,扣管理区、村各20分,并对村主要负责人、管理区书记、包扶领导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4、凡是出现一户旧房翻建应审批未审批的,扣乡建办1分,罚乡建办主任50元,凡是出现一户违法建设、私搭乱建或私采滥挖应拆除未按期拆除的,扣综合执法办1分,罚执法办主任50元。
同一村一年内出现两次违法建设或私采滥挖行为的,除按规定兑现处罚外,由分管领导、包扶领导、纪委书记对管理区书记、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给予工作警告,帮助分析原因、拿出解决方案。
同一村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违法建设或私采滥挖行为的,村主要负责人停职反省,对管理区书记进行工作警告,同时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建立“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制度
凡是出现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行为的,村、管理区、综合执法办必须当日发现、当日报告、当日处理,及时将违法建设情况汇报给党委政府。一周内,对自报、自查、自拆的村和管理区,免于处罚。党委、政府每周对管理区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情况调度一次,主要调度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或私采滥挖处理落实情况,对处理落实不力的,由考核办进行挂牌督办。党委政府每月对全镇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情况通报一次,将涉及村、管理区的处罚情况在全镇进行通报。
(三)建立“村监控、管理区负责、镇督查”责任制
各村负责本村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的监控报告工作,监控工作必须做到全天候监控,一旦发现违法建设或私采滥挖行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管理区及综合执法办。对发现不报、发现不及时由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被举报的,按照以上管理处罚措施加倍兑现处罚。管理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汇总上报、罚款收缴、组织拆除等工作。综合执法办负责对全镇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巡回督查和配合拆除工作,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通知管理区、村进行处理。
三、强化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监管工作纪律
镇党委、政府将加强对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工作的督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并按照《机关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对不主动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包庇纵容、干扰阻碍查处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行为进行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镇村干部在违法建设和私采滥挖行为处理工作中出现接受吃请、收受钱物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由镇综合执法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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