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6-2017-000115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沙沟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6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 ||
发布日期: | 2017-07-26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协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村委和镇经管站存档。
4、村委和镇经管站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镇经管站、村委分别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镇经管站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4、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书面申请。
5、县、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已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磋商。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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