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8-2017-0003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沙沟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申请条件及标准 | ||
发布日期: | 2017-07-28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申请条件及标准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种类:
1、父母双亡纯孤儿;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判刑;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精神病;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度残疾(肢体一级、精神智力一二级);
6、父母双方判刑、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或以上种 类的交叉组合;
7、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
2、判刑的,提供刑事判决书;
3、失踪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4、精神病的,提供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提供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记录;
5、重度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智力和精神类2级以上,其他类别1级以上);
6、超过18周岁在校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
7、受艾滋病影响的,提供疾控中心的化验证明。
同时提供孤儿户籍证明及家庭户口索引,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孤儿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注意事项:
1、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生活费。
2、年满18周岁不再上学或毕业后,加发半年生活费后停发。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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