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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8-2017-0003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沙沟镇 成文日期: 2017-07-28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申请条件及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7-28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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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种类:

1、父母双亡纯孤儿;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判刑;

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精神病;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度残疾(肢体一级、精神智力一二级);

6、父母双方判刑、失踪、精神病、重度残疾或以上种 类的交叉组合;

7、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

2、判刑的,提供刑事判决书;

3、失踪的,提供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

4、精神病的,提供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提供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记录;

5、重度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智力和精神类2级以上,其他类别1级以上);

6、超过18周岁在校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

7、受艾滋病影响的,提供疾控中心的化验证明。

同时提供孤儿户籍证明及家庭户口索引,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孤儿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是: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注意事项:

1、超过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生活费。

2、年满18周岁不再上学或毕业后,加发半年生活费后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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