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8-2017-00031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沙沟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 ||
发布日期: | 2017-07-28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一二级残疾)、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指低保家庭)的儿童。
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
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需提供材料: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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