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8-2017-000317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沙沟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条件、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 | ||
发布日期: | 2017-07-28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条件、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退役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需要提供的材料:①个人书面申请;②复员证原件或复员登记表原件,审核后附复印件1份;③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④《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⑥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⑦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8、公示情况
办理程序:①提交申请。②乡镇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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