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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8-2017-0003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沙沟镇 成文日期: 2017-07-28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 2017-07-28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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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0-18周岁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判刑),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随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2、父(母)一方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肢体和视力类,残疾等级一级以上)无力抚养,另一方再婚或出走,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3、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或失踪,因法院无法出具失踪证明,而未能享受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4、符合孤儿或困境儿童条件,因未落户口,不能办理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救助待遇。

发放标准与方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发放。2016年起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监护人领取。

)需提报材料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书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死亡证明:(1)儿童父母05年以后死亡的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儿童父母05年以前死亡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附件3);

5、属于服刑人员的需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残疾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失踪或出走不能出具法院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7、未落户的儿童无法提供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由村委会出具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8、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一方遗弃,儿童跟随其他监护人生活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9、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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