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8-2017-0003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沙沟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 ||
发布日期: | 2017-07-28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救助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0-18周岁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判刑),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随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2、父(母)一方重度残疾(精神和智力类,残疾等级二级以上;肢体和视力类,残疾等级一级以上)无力抚养,另一方再婚或出走,被再婚父(母)遗弃并跟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的;
3、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出走或失踪,因法院无法出具失踪证明,而未能享受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4、符合孤儿或困境儿童条件,因未落户口,不能办理孤儿或者困境儿童待遇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救助待遇。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发放。2016年起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监护人领取。
(三)需提报材料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书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审批表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死亡证明:(1)儿童父母05年以后死亡的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2)儿童父母05年以前死亡的需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附件3);
5、属于服刑人员的需出具法院的判决书;属于残疾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失踪或出走不能出具法院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7、未落户的儿童无法提供儿童户口索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由村委会出具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8、另外一方再婚,被再婚一方遗弃,儿童跟随其他监护人生活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乡镇政府加盖公章。
9、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