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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8-2017-0003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沙沟镇 成文日期: 2017-07-28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日期: 2017-07-28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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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具体病种见“附件1”。

在2007年全省核查清理时被确认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不再重新认定。

(二)认定程序。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持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身份证及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六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2、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材料审查、组织体检、公示等。一是材料审核。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件3)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二是组织体检。县区民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临沂市荣军医院进行体检。三是实行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检结果(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将要享受的待遇等。经公示后没有问题的,应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对公示中有群众反映的,要认真核实,作出处理。

4、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贴本人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由市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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