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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8-20-2017-0000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沙沟镇 成文日期: 2017-08-20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沙沟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0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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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区、各村:

现将县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沟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全县畜牧业规范、健康、生态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准养制度。各乡镇、沂城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乡镇”)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准养制度,严格准养条件,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对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养殖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由乡镇政府发放《畜禽准养证明》,达不到养殖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

二、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各乡镇要按照畜禽养殖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禁养区内严禁从事畜禽养殖,并限期清理取缔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控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经相关部门验收不符合养殖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畜禽准养证明》;对未取得《畜禽准养证明》的畜禽养殖场(户)擅自购进畜禽种(雏)苗养殖的,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处置。

三、加强供苗企业管控。县畜牧部门加强对县内畜禽种(雏)苗供苗企业的管控,对县外供苗企业要积极与所在地畜牧部门沟通协调,加强管理,督促供苗企业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在我县放苗。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相关规定要求,并制作发放《畜禽养殖告知书》,使畜禽养殖场(户)自觉规范养殖。《畜禽养殖告知书》应包含辖区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三区”(禁养区、控养区、适养区)有关规定、准养制度操作要求以及处理处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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