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24-2017-0001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沙沟镇 | 成文日期: | 2017-10-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说明 |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说明
奖励扶助条件说明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3、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
4、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申报。
(三)、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1、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具体为:
(1)、生育一孩的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1950年5月1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0年3月31日《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实施后生育的,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持结婚证生育。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生育。
(2)、生育二孩的(80年3月31日以前生育二孩的,均作为合法生育,以后生育二孩的必须做到持证生育),政策依据:
①79年4月13日之前生育二孩的,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界定为生育数不超过二个,生育二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属不符合奖扶人员。
②79年4月13日--80年3月31日期间生育二孩的都视为合法生育,但生育间隔至少三年,生育二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79年4月13日--80年2月13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年的,也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③80年3月31日--82年7月29日期间,规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生育二孩符合条件的只有一种:孩子有严重残疾的可安排二孩生育,除此之外的二孩生育均为违法生育。
④82年7月29日--84年5月10日期间生育二孩的,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条件:农村“7条”生育间隔4年以上为合法生育(“7条"不包括农村独女允许生育二孩)。除此之外的二孩生育均为违法生育。
⑤84年5月10日--88年7月23日期间生育二孩的,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六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年以上为合法生育,86年2月13日颁布规定:凡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30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除此之外的二孩生育均为违法生育。
⑥88年7月23日以后以各时期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四)、关于夫妇双方年龄界定: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夫妇双方年龄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五)、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80年3月31日以前抱养一个女孩又生育一个女孩的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又抱养一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对象,80年3月31日以后必须做到持证收养、持证生育。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我省规定,视为合法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符合规定的收养行为视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3、曾生育子女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5、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结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7、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8、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①“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有收抱养情况)”。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③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④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
(六)关于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奖励960元现金,省、市、县三级分别负担。
(七)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享受奖励人员死亡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①、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②、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③、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④、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八)、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九)经请示的特殊情况:
1、夫妇现有两女,曾代养过亲戚家孩子,但未形成事实收养。符合奖扶条件。
2、生育一女孩,女方死亡,男方又抱养一女孩,80年以前抱养的可以享受。
3、生育一男一女,未违反生育政策,后男孩未育有后代就死亡,可以享受。
4、再婚前男方生育一男一女,女方合法生育两女,再婚后男方死亡,女方可以享受。
5、再婚前双方均符合,再婚后均享受,只要有一方不符合,就双方不符合。
6、男初婚与女再婚时,女方已出群,女方再婚前生育一女,再婚后又与男方抱养一女,现存一女,符合奖扶条件。
7、夫妇已生育一女,不足30周岁时又违法生育二胎,后二胎意外死亡,又按政策批了二胎生育女孩,不符合,因73年以来有违法生育现象的就不符合了。
8、当时改年龄持有二孩生育证生育,但根据现有有效证件回推年龄不符合当时的政策,属骗取生育证,这种情况不能享受,如果身份证改回当时年龄就可享受。
(十)城镇奖扶: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城区街道人员、无业人员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十一)特别扶助
1、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家庭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妇双方仅女方满49周岁即可双方享受)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经残联认定的,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殊情况:
(1)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3) 对于符合特扶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重复执行农村奖扶制度。
2、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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