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院政发〔2017〕39号
各管理区、村、镇直部门: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18号)和《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号)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现结合我镇实际,对镇直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一、部门职责
镇民营办: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严禁新上限制类产品和产能;负责车用油品治理工作;按照县经信委对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监管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镇派出所:依法查处涉及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加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及时受理环保等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镇国土所:对移交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用地合法性进行检查;负责露天采石场污染整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违法采石、开矿等行为的监管。
镇乡建办:负责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整治农村黑臭水体;负责污泥处置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治理;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理;负责镇驻地绿化及裸露地面的扬尘治理。
镇执法大队:负责执法管辖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负责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监管工作。
镇交管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将危险废物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监督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镇水利站:负责水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保障生态环境用水;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管;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质监测公报;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镇农技站: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管和监测,负责农药环境污染防治和农药废物、包装物、假劣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负责农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及监管工作;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农作物损失种类、数额、原因等进行鉴定评估。
镇环保办: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拟订全镇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牵头协调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开展全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大现场督查和随机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镇林业站:加强生态建设,开展造林绿化,提高全镇森林覆盖率;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中林木损失种类、数额、原因等进行鉴定评估;对管辖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等进行监管。
镇安监办:负责全镇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镇工商所:对以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作为经营场所的和内部设立可能产生油烟、噪音、异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的,严格审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依法登记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拆除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镇畜牧站: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各乡村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建设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推行畜禽粪污分户自行收集、综合处理利用;积极推广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养殖模式;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探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对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请县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镇供电所: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符合停、限电条件的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要认真做好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过程中,应当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不属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需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
三、责任追究
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