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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4-00002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院东头镇 成文日期: 2016-11-17
发文字号: 院发〔2016〕40号 公文类型: 方案
标      题: 中共院东头镇委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6-11-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院发〔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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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院东头镇委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院发〔2016〕40号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40号)、《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沂水镇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杜绝增量、分类处置、削减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利用两年时间,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防控水平,健全和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至2018年底,实现“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城市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二、治理范围

镇城建成区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沂水境内铁路、公路沿线的违法建设。

三、治理内容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七)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四、职责分工

(一)属地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是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镇城建成区内乡镇(街道)、开发区为所在行政区域违法建设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为所在区域违法建设排查、上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巡查和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对违法建设进行管理制止,并及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二)执法部门职责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负责加强不动产登记发证管理,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登记发证。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住建部门负责上会项目和未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并及时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和无证施工队伍。

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城乡规划法规认定违法建设性质,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予以明确。

水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铁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治理位于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房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日常监管、巡查、制止和报告,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范围内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同时,负责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对违法建设进入租赁市场的一律不予备案;对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施工物料的出入管理,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组织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意见,督促党员干部带头做好违法建设的申报和整改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拆除现场的秩序维护,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将拆除违法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卫生、文化、环保、食药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不能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的,不予登记。

消防部门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消防验收。

法制、司法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指导、

人民调解以及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负责按照规程严格审核报装申请,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新闻媒体负责加大对违法建设政策法规、防范控制、执法查

处和拆除治理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方法步骤

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从2016年11月开始,2018年底结束,分五个阶段推进,各阶段工作可压茬穿插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镇委、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各乡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工作方案于2016年11月25日前报镇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各乡镇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采取主动申报、群众举报、集中排查三种方式,全面准确排查各类违法建设,并建立内容详实的管理台账。社区(村居)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住户违法建设的主动申报,汇总后逐级上报。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在岗及离退休人员违法建设的主动申报,汇总后逐级上报。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登记汇总台账中重点标识。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城市违法建设排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汇总整理各类违法建设,建立工作台账,并将排查摸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016年12月15日前将清理排查出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地点、面积、结构、用途等)分类统计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人员分组对城市建成区、各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同步进行排查核实,并对部门和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进行抽查。在全面排查阶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视情况及时启动调查、立案等行政处罚程序。

(三)自行整改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台账登记的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指导意见。依法能够整改的,书面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对消极应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集中处理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对拒不自行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验收不合格,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联动工作机制,对涉案的违法建设实施相应的管理限制措施,形成管控违法建设的合力。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总结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领导小组适时开展治理违法建设“回头看”活动,查找解决存在问题,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镇委、镇政府对违法建设治理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委、镇政府成立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镇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建办,具体负责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层级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治标准、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确保治理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乡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月底前要将当月治理违法建设的进展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带头。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镇委、镇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单位职工违法建设情况的申报工作,并抓好督导整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申报、整改违法建设,拒不申报、整改的,作为不诚信记录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曝光。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开展好自查自纠,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主动申报,带头整改;组织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搞好自查自纠,如实申报、积极整改违法建设。

(三)依法规范治理。违法建设治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治理过程中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简单、粗暴、野蛮执法;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居)的作用,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矛盾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各项预案,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极端事件,真正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抓实抓好。治理行动开始后,正在建设尚未完成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对全面摸底排查的存量违法建设要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确定拆除的违法建设要重视“拆后”处置工作。违法建设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垃圾清运、土地利用等工作。对拆除后的土地,已经编制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规划或规划需要修编的,要高起点、高质量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再次滋生违法建设。道路两侧、绿地上的违法建设拆除后,要及时进行道路修复和绿化美化;耕地、林地上的违法建设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复耕复植。

(四)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的网格体系,从机制上、技术上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将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巡查,明晰属地单位和职能部门职责,强化联防联动,充实巡查力量,落实巡查责任,确保新增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五)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协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等手续。

(六)严格督导考核。镇委、镇政府将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作为新型城镇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绩效考核,加强调度督查和情况通报,严格奖惩。镇绩考办要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跟踪督查。实行违法建设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情况作为对各乡镇和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瞒报、漏报违法建设,新增违法建设查处不及时,存量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责任人约谈制度,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属地主要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责任。同时,对领导干部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设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七)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嗽叭对治理行动进行全程报道,宣传政策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法、整治违法的强大舆论氛围。采取发布通告、开通微博和微信、出动宣传车、发放致广大市民群众的一封信等方式,公开相关政策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

各乡镇参照本方案实际制定各自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方案,进行违法建设治理。


中共院东头镇委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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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9-25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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