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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4-00001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院东头镇 成文日期: 2016-06-26
发文字号: 院发〔2016〕25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中共院东头镇委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6-27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院发〔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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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院东头镇委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院发〔2016〕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精神,建立科学有效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体现精准扶贫工作的精准公平,加快全镇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现就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精准公平、常态长效”的原则,针对全镇贫困人口大多没有自主发展能力的实际,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即:以村级扶贫理事会为载体,实施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承接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建立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新模式,促进各类扶贫资金、项目、资源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对接,确保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安全、收益稳定、分配公平。

二、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

通过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实现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安全稳妥经营,保障贫困群众稳定收益,既有效完成脱贫攻坚的阶段性任务,又建立起促进村集体增收和全体村民共同致富的长效渠道,确保2017年全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所有重点贫困村集体收入超过3万元。

(一)以村级扶贫理事会为载体,建立群众参与、监督精准扶贫工作模式。有精准扶贫工作任务的村,必须设立村级扶贫理事会。村级扶贫理事会是受村“两委”领导、对本村精准扶贫工作进行监督、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服务的群众组织。理事会按照《沂水县村级扶贫理事会章程》的要求,坚持“自愿参加,义务服务,公平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参与职能、服务职能、协调职能、评估认定职能、建议职能、监督职能,全过程、全范围参与、监督本村精准扶贫工作。包括扶贫政策的宣传落实,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形成、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和处置等,在村“两委”和贫困群众之间发挥第三方作用,协调相关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保障贫困户合法权益,对村级精准扶贫工作实施和村干部作为进行零距离监督,为村级精准扶贫工作注入“润滑剂”、设置“缓冲带”、拧上“安全阀”。

(二)实行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承接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机制,建立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模式。

一是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承接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对按照精准扶贫政策要求,应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包括需由贫困户承贷的扶贫贷款),由贫困户作为承接主体承接后,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协议书》,将使用权和管理权转让给村集体,实现资产和债权的依法安全让渡;村“两委”对村集体和贫困户承接的各类资金、项目、资源进行整合后,形成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有效避免扶贫资源的碎片化,提高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按照《沂水县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由村“两委”、包村干部、扶贫理事会共同研究确定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主体、经营方式,采取委托、发包、出租、联营、股份制、成立公司或合作社经营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投向有经营能力的实体,与优质经营资源进行有效嫁接,保障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运营安全、收益稳定、保值增值,保障贫困群众获得安全稳定的收益,使有限的扶贫资源在促进村集体增收和全体村民致富中发挥长期效益。

二是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贫困户在未脱贫期间,享有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收益相应的量化受益权。扶贫理事会全程参与收益分配的过程,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在保障贫困户相应量化受益的前提下,按照贫困户、村集体、全体村民的顺序,进行分配再分配。建立贫困户量化受益权的有序退出机制,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理事会要引导协调脱贫户履行协议,主动让出相应的量化受益权,收回到村集体进行管理和再分配,避免个别贫困户在脱贫后继续占用扶贫资源,做到一次分配精准、二次分配公平,平衡群众利益关系,防止在扶贫过后出现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公平扶贫、不留后遗症。

三、组织保障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有效督导,促进“一载体两分离”精准扶贫机制尽快推开。各管理区、村(居)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脱贫攻坚的有力抓手,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包村责任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扶贫办要抓好培训、加强指导,引导各管理区、各村(居)明确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的标准要求、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建立“一载体两分离”机制的督查,将其纳入农业农村阶段性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月调度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督促加快工作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注重培树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镇营造浓厚氛围,以“一载体两分离”机制的施行,促进全镇精准扶贫工作高效开展,确保脱贫攻坚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件:1、《沂水县村级扶贫理事会章程(模板)》

          2、《沂水县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3、《沂水县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协议书》


中共院东头镇委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6日


附件1:

沂水县村级扶贫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级扶贫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受村两委领导、对本村精准扶贫工作进行监督、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理事会严格执行各级精准扶贫政策及与精准扶贫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本村扶贫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程序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坚持“自愿参加,义务服务,公平公正,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有精准扶贫工作任务的村必须设立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分层级设立,成员单数组成,扶贫工作重点村理事会设3-7名成员,非扶贫工作重点村理事会设3-5名成员。其中,设会长1名(贫困户代表不能担任),由理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老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致富能人、贫困户代表和村干部构成。其中,村干部1名,贫困户代表不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应有懂工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人员。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资格条件:

1、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有大局意识,办事公道正派,关心热爱扶贫事业;

2、群众基础较好,善于与群众沟通,群众威信较高;

3、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

5、不常年在外;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扶贫政策、纪律,遵守村规民约,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八条 理事会组成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不低于本村贫困户三分之一的比例)组成的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1—2名。

第九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期间有成员出缺,由村党支部根据出缺情况提出人选,进行等额补选;会长出缺,由补选后的理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结果应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扶贫办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负有监督本村精准扶贫工作、服务贫困户的职责,具有参与、服务、协调、评估认定、建议、监督等职能。

第十二条参与职能。全过程、全范围参与本村研究精准扶贫的所有会议和工作,协助村两委搞好扶贫政策的宣传落实,参与扶贫资金、项目、资源的实施与验收,参与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再分配和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服务职能。为扶贫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为贫困户在扶贫政策解读、帮扶措施对接、脱贫过程跟踪、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协调职能。在村两委开展扶贫工作过程中,正确引导贫困户和村民理性表达诉求,及时消除误解,妥善化解矛盾。对贫困户提出的诉求需求,及时向村两委反映,研究解决办法。对贫困户和村民反映的问题与疑惑,向相关人员咨询,了解情况后,向贫困户和村民作出解释、解答或提交乡镇扶贫办调查处理。对贫困户与村两委在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评估认定职能。对扶贫资金、项目、资源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村两委;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情况进行评估、认定,认定结果报村两委;对贫困户收入情况和合法收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测算、评估、认定,对扶贫过程中新产生的贫困户收入情况进行统计、测算、评估、认定,认定情况向村两委报告,并提出贫困户纳入、退出的建议。

第十六条建议职能。对本村精准扶贫工作全过程、全范围提出建议;对扶贫政策的宣传落实提出建议;对扶贫资金、项目、资源的实施与验收,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再分配、处置和村集体经济增收等工作提出建议;对贫困户反映的问题,经过梳理认为合理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监督职能。对本村精准扶贫工作全过程、全范围进行监督;对扶贫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扶贫资金、项目、资源的实施与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再分配和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对村干部在扶贫工作中的作为进行监督;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和贫困户合法收益是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贫困户是否如实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会长对理事会的工作负全责。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由会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会长指定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定的事项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报村两委审查同意后张榜公示,接受贫困户和村民监督。对会上无法解决、争议较大、表决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暂时搁置,并确定下次讨论时间。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及其成员应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习,理事会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成员学习扶贫相关政策、法规,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

第二十三条 熟知本村扶贫工作情况,了解贫困户情况,掌握贫困户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履行理事会章程,自觉接受村两委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根据理事会及其成员工作表现,在扶贫工作各项评比中,工作表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治荣誉。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终止资格: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超过三个月的,违反规定、违反程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需修改,应由理事会提请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沂水县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构成。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是指各级财政资金(政策资金、项目资金),社会各类帮扶资金、物资,村集体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资产、资源、债权,以及原已形成的扶贫类经营性资产,按照精准扶贫政策要求,应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的资金、资源,通过承接主体和使用主体分离机制转化,以村为单位形成的,用于精准扶贫的资产。

第三条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运营。

(一)形成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资金、项目、资源的承接主体分为村集体承接和贫困户单体承接,实行承接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贫困户按规定承接的外来各级扶贫资金、项目、资源,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将使用权让渡给村集体。村两委对村集体和贫困户承接的各类资金、项目、资源进行整合后,制定使用方案,以村为单位形成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村集体建立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台帐和贫困户量化受益台账,实行定期清查,动态管理。村集体对承接或受让的资产有经营管理获取收益的权利和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实行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村集体享有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贫困户在未脱贫期间享有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收益相应的量化受益权。

第四条 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村两委可以采取委托、发包、出租、联营、嫁接、股份制、成立公司或合作社经营等方式经营本村的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由村两委、包村干部、扶贫理事会共同研讨确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在扶贫理事会的监督下,由村两委与经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收益数量,确保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安全、增值。

第五条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在保障贫困户相应量化受益的前提下,按照贫困户、村集体、全体村民的顺序进行分配再分配,由扶贫理事会提出分配再分配建议方案,由村两委、包村干部、扶贫理事会审核、认定后,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村两委在扶贫理事会的监督下执行分配方案。

第六条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村两委对拟处置的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制定初步处置方案,报上级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经村两委、包村干部、扶贫理事会共同研究,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后,由村两委在扶贫理事会监督下实施处置方案。

第七条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监督。

(一)村级扶贫理事会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形成前的申报立项、资金整合、建设实施、检查验收等建设环节进行监督。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形成后的资产登记、管理使用、收益分配再分配、处分处置等运营管理环节进行监督。

(二)充分发挥村级扶贫理事会在村两委与贫困户之间的“第三方”协调作用,对实现稳定脱贫标准的贫困户让出的资产受益权,收回到村集体管理。

第八条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约束。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村级扶贫理事会协助村两委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所在乡镇扶贫办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有关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整合资金、项目、资源形成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尊重群众意愿,不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操作;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登记;

(三)随意改变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用途;

(四)随意变更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所有权,越权、随意处置或变相处置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

(五)因经营者能力不足或行为不当,造成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收益无法保障或出现损失;

(六)对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或资产收益无法按期足额收取;

(七)不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合法量化收入,分配再分配不合理、不公平,引起贫困户和群众强烈不满;

(八)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徇私舞弊,造成已脱贫户的量化受益权无法收回;

(九)其他违反精准扶贫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本办法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贫困户代表(不低于全村贫困户三分之一的比例)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沂水县村级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协议书


甲方:XX贫困户

乙方:XX村民委员会

丙方:XX村扶贫理事会

为保障各类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安全有效,发挥最大效益;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在扶贫期内稳定脱贫;保障贫困户在稳定脱贫后实现有序退出,使扶贫收益在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形成机制;保障各类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形成的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在贫困户脱贫、全体村民致富和村集体增收中发挥长效作用。根据《沂水县XX村扶贫理事会章程》和《沂水县XX村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甲乙双方自愿、丙方监管的原则,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扶贫期内,作为承接主体,对所有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的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具有承接义务。

2、甲方在扶贫期内,对所有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的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具有相应的量化受益权。

3、甲方在达到脱贫标准,实现稳定脱贫并经丙方审核,完善相关程序后,主动让出相应的量化受益权。

4、甲方在扶贫期内,有义务保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的扶贫资金、项目、资源的安全、完整。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甲方承接的各类扶贫资金、项目、资源有使用权与管理权,对形成的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有所有权。

2、乙方有权在丙方及包村干部共同监督下,对用于扶贫的资金、项目、资源所形成的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并有义务制定使用方案,确定使用方向、使用范围和使用主体,保证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安全有效运行,实现稳定收益。

3、乙方在经丙方审核,甲方达到脱贫标准、实现稳定脱贫后,接受甲方对相应的量化受益权的让出。

4、乙方承接甲方让渡的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项目、资源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与经营主体对接,由经营主体承担。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对甲方承接并由乙方管理使用的扶贫资金、项目、资源承接情况进行监督。

2、丙方有权对甲方承接的扶贫资金、项目、资源所形成的受益权、债权债务让渡情况和新产生的精准扶贫经营性资产的形成、管理、受益情况进行监督。

3、丙方有权对乙方落实甲方受益权情况进行监督。

4、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脱贫情况,对甲方是否达到脱贫标准,实现稳定脱贫进行统计、测算、审核、评估、认定。

四、协议的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申请丙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由丙方报上级扶贫机关裁决。

附:具体债权债务数据

甲方:XX贫困户 (签字)

乙方:XX村民委员会(章) 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XX村扶贫理事会 会 长:(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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