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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4-00001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院东头镇 成文日期: 2018-02-02
发文字号: 院发〔2018〕16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中共院东头镇委 关于印发《院东头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院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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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院东头镇委

关于印发《院东头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院发〔2018〕16号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加大扶贫攻坚力度,提高扶贫项目的使用效益,促进扶贫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步伐,打赢脱贫攻坚战役。根据上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附:院东头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


中共院东头镇委

2018年2月2日



附件


院东头镇扶贫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的管理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镇范围内运用各种扶贫资金和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开发性建设,能够改善村和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效益。

第三条 扶贫项目主要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村级产业发展。

第四条 扶贫项目包括:县级及以上扶贫开发资金项目。

第五条 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扶贫项目必须在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扶贫项目采取自下而上申请,并择优选定项目。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财政扶贫项目的编制、审查、管理、验收和检查。

第二章扶贫项目扶持重点

第七条 扶贫项目方案的编制工作,重点是逐步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群众的收入。

第三章扶贫项目的立项条件

第八条 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和“十二五”期间扶贫重点村为对象,以巩固温饱成果和提高收入为重点,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能够增加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九条 扶贫开发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扶贫开发的立项条件,扶贫效果明显,受益主体明确,能长期发挥作用,保证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十条 扶贫项目立项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

(二)符合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符合扶贫资金的投向重点;

(四)符合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扶贫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或村首先进行自验,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或补救,完成验收报告或竣工报告,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验收。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以及入户受益户名单。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的质量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项目实施公示资料情况。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

第十六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建设质量较差、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效益较低的暂停扶贫项目审批;验收不合格的扶贫项目,项目所在村两年内不安排任何扶贫项目。

第十八条 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扶贫项目质量差、不合格的、甚至损失浪费的、凡涉及个人责任的,依照有关法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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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院东头镇山乡路19号

联系电话0539-25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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