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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24-00001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院东头镇 成文日期: 2018-01-12
发文字号: 院发〔2018〕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中共院东头镇委 关于印发《院东头镇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院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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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院东头镇委

关于印发《院东头镇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院发〔2018〕5号


各党委成员:

经研究决定,现将《院东头镇党委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院东头镇委

2018年1月12日


院东头镇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促进基层党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切实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市、县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三)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四)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类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党委政府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投资较大的重点工程,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等重要政策制定;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但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临时性财政投资项目或公共性资金安排;

3、投资较大的国有资产的采购安排、处置方案和监管情况;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会议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八)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安排专人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十)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五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六条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七条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九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领导集体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第十条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按《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委要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接受本级党委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一周内应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议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工的成员向党委党组提出复议请求如同意复议按复议结果办理。未经正式复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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