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4-20-2018-00005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院东头镇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院东头镇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院东头镇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院东头镇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通 知
各管理区、村,镇直双管各部门:
《院东头镇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院东头镇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力推进非煤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和集约高效利用资源等工作,着力打造生态矿业、安全矿业、科技矿业、和谐矿业,根据沂水县《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减量化、规模化、集约化为刚性杠杆,利用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个工具”,倒逼“小、散、乱”和环境污染重的矿山淘汰退出,实施矿山、企业主体双整合,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全面建设绿色矿山。通过提高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依法打击取缔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矿业秩序稳定。
二、任务目标
2018年6月30日前,全镇普通建材类矿山由现有2个整合压减至1个,企业主体由现有3个整合至1个。分行业建立绿色矿山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保留矿山均采用先进开采加工技术,破碎加工区实现封闭式无尘化生产。“散乱污”矿山按照程序关闭到位,并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落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做到边开发、边保护、边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已损毁山体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实施”原则,有计划实施治理。通过集中整治,全镇矿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矿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整顿矿业秩序。
1.集中宣传发动。2018年1月20日前,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发动。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关于资源整合、矿山企业整合、地质环境治理和矿业秩序整顿的公告。公安、综合执法、国土、环保、安监、水利等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加大整治规范工作宣传力度。各管理区、村采取张贴公告通告、标语、悬挂条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业秩序整顿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等内容,全力营造加强非煤矿山整治规范的浓厚社会氛围。
2.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滥采乱挖矿产资源行为,坚决依法清理取缔非法采矿点。2018年2月底前,各管理区、村全面排查无证采矿点,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石灰岩、河砂、风化砂、长石、石英砂岩等违法违规行为及矿石堆放压占耕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按照规定要求逐项核查、建档立卡(见附件1)。坚持“一矿一策”,分类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节点计划,限期整改并落实销号制度。重点难点区域、重点矿种、重点案件,由镇政府牵头,组建由派出所、综合执法、国土、环保、安监、水利、综治办等多部门单位参与的集中整治工作组,进行重点攻坚、集中整治。公安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保障攻坚工作顺利推进。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采矿打击、取缔等工作。
3.规范整治矿产资源加工行为。以石灰岩、风化砂、河砂、长石、石英砂岩加工为重点,全面规范整治矿产资源加工行为。2018年2月底前,各管理区、村要全面排查各类矿产资源加工厂、加工点,并按规定要求逐项核查、建档立卡(见附件2),分别制定具体整治措施及节点计划,限期完成整治,并落实销号制度。对各类无证照的非法矿产资源加工厂、加工点一律予以清理取缔;对环评手续不完善以及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其中,对有条件完善相关手续的加工厂、加工点,2018年6月30日前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能完成的,一律清理取缔;对无条件完善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加工厂、加工点,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标准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二)全面推进整合。
全镇现有矿山5个,其中石英砂岩矿1个、石灰岩矿3个、普通建材矿1个。
1. .严守生态红线。生态红线内禁止采矿。因特需矿产、资源整合等情况需要新设、变更或延续登记的,确保不能涉及生态红线。现有普通建材矿山矿区范围涉及生态红线且尚未生产的,一律不得擅自生产。对已开采区域涉及生态红线的要立即停产,尽快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设计,全面落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恢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安全等相关证照注销手续。
2.合理整合资源。现有普通建材矿山周边资源丰富且属同一矿体的,对符合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出让,受让方与原矿山实施资源整合,切实建立绿色生态、产能高效、安全有保障、技术优势明显的绿色矿山。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大型以上,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工作。
3.推进矿山企业主体整合。根据县里整体规划该关停的一律关停,需要整合在符合各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县里部署办理。2018年6月30日前,全县普通建材类矿山企业主体整合至5个以内(含5个)。
(三)建设绿色矿山。
1.安全绿色开采。矿山企业在达到《临沂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标准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露天开采矿山采剥合理,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安全生产达到二级标准化;按照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和修订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实施科技管矿,保留矿山要按照科技管矿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运行。
2.无尘化生产加工。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进行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开采区穿孔作业运用湿法或袋式除尘等抑尘措施;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艺减少爆破粉尘;对破碎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生产,并对扬尘点安装吸尘或抑尘装置、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产品堆放实行封闭式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矿区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和足够保洁人员,保持道路干净、清洁;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超载超限泼洒行为。同时,对保留的矿山未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安监、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复工申请。
(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全面调查,科学编制规划。由国土所协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定招标确定资质单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分类编制治理规划,划分治理主体,为分步实施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矿山企业是实施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治理恢复基金提取额度应满足履行治理恢复义务的需要,做到边开发、边保护、边治理;对不按规定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禁止其从事采矿活动,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黑名单。采矿权已过期矿山,实施治理的责任主体为原企业,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将其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转为非税收入,整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纳入政府治理范围,根据治理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实施”的原则,实施有序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全镇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全面抓好整治规范工作推进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管理区是辖区内矿业秩序整顿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整合所属工作力量,全面排查整治。把生态保护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整治后仍然出现乱采乱挖、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责任分工,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党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参与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或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的宣传,正向引导舆论。
(四)加强调度督导。绩考办要将非煤矿山整治规范工作纳入督查考核,根据节点计划和标准要求,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并对重点工作实行专项督导,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