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ydtz2591108/2018-000020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院东头镇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院东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镇直各部门、各管理区、各村: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今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上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安排并积极参与普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根据上级要求,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院东头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时间安排是:2018年7-8月,选聘并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8-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12月,登记准备。2019年1-3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3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管理区、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级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镇政府成立由书记、镇长任组长的院东头镇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镇文化站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镇财政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镇国土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镇市场监管所和税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管理区、村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的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和设备等保障问题,同时,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
各管理区要将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及时发送统计站,并确定一名经济普查联络员,负责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责。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时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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