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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ydtz2591108/2018-000023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院东头镇 成文日期: 2018-10-30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院东头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 2018-10-30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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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东头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及《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临沂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临人社发〔2015〕9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沂水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沂政发〔2013〕111号)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报批征地手续。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划拨和征地相关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组织做好各项参保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 征地后未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家庭成员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的名单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确定,并在村(居)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第八条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居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第九条 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土地征收报批之前,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征地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并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社保费用等)。

第十一条 各管理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养老保险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保障人数及花名册、征地保障资金分配方案等。

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过程中,镇人社所、国土所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一)已确定为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根据养老保险方案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交村(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明细表》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三)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无误后录入参保信息,提报审核,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明细表》整理存档。

(四)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保险方案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成参保工作。

第四章 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组成。

1.政府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不得一次性补偿发放给个人或村集体。

2.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为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本人自愿和多缴多得原则,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积极缴费和村(居)集体给予缴费补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之和原则上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继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出台的制度衔接政策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衔接;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80%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院东头镇人社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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