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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8-2017-00007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夏蔚镇 成文日期: 2017-07-28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上级财政补助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17-07-28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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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五保户、建档立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二、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条件

1、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2、农村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未列入近期搬迁范围内的。

3、农村房屋经鉴定为C级危房,且未纳入本年度拆迁计划的。

三、农村危房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分原址重建、修缮加固、集中改造三种方式。

1、原址重建。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

2、修缮加固。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3、集中改造。对于生存条件恶劣、灾害频发、生态保护、水源地保护和压矿搬迁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实行整村易地搬迁建设。

四、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及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1、资金来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省级政府补助为辅,农户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2、补助资金拨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以“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五、农村危房改造操作程序

1、农户自愿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同时危改申请户签订保证书,保证委托已取得《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队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并按照抗震要求进行建设,如达不到标准要求,自愿放弃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2、村民会议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退回申请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鉴定。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县级审批。县住建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改造方式。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5、三方签订协议。县住建局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人民政府后,乡镇人民政府(甲方)、村(乙方)、户(丙方)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三方各一份,一份报县住建局),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建筑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内容。

6、建设实施。农户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建设,改造住房设计图纸可以选用有关部门推荐的通用图,也可以使用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村镇建筑工匠)的设计方案。

7、房屋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各乡镇要及时进行房屋初验,按照住建部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在乡镇初验的基础上,县住建局将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初验的房屋进行检查验收。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将会同各乡镇与危改户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8、资料备案。农户纸质档案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由乡镇整理完善后报县住建局备案。

9、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各乡镇核实上报的危改户补助资金拨付明细表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危改户手中。

六、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要求

1、面积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原址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抗震设防要求。我县为8度地震设防区,建设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及封口圈梁;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承重墙体不得使用大块砌体砖。

3、开工要求。农户在开工前必须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村镇建筑工程开工单》,没有取得开工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施工。办理开工单需提报以下材料:

(1)县级审批手续;

(2)农户与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协议;

(3)必要的建筑施工图纸(满足抗震、节能等规范要求)。

4、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乡建办对村民自建住房进行地槽验线,加强施工期间安全、质量管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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