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ycjd2276811/2022-00001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沂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沂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沂街办发〔2022〕49号
沂城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沂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办事处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进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本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动态管理。
党政办会同经贸、司法、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公布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申报和列入目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委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街道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建议,向党政办进行申报。党政办将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汇总后,组织经贸、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
司法所负责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党政办按程序将决策目录草案提交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凡列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须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否则不得提请街道政府办事处会议审议或报送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决策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决策目录向社会公布前应当经党工委同意。
第十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决策目录编制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后,报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决策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司法所报县司法局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决策目录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决策目录正式文本,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党政办应当履行审核职责,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街道办事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党政办应当在县政府网站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党政办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各委办、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给街道工作造成被动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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