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3-11-2018-000009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8-03-11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城乡建设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8-03-11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城乡建设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沂街办发〔2018〕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城乡建设无证施工
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各单位:
近一个时期,各地发生了多起因个别人员在建筑工地无证施工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等问题,各级高度重视,对建筑施工安全三令五申,逢会必讲。为进一步查处城乡建设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无证施工的危害性。无证施工的人员没有受到过正规培训,素质良莠不齐,承建的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还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降低了建筑从业群体对“勤劳工作”、“守法诚信”等价值观念的认同,严重破坏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害。
二、认真排查无证施工的现场和行为。村居要广泛宣传无
证施工的危害性,认真排查辖区内无证施工队长,对有过施工经历而未办证的人员要及时动员其到县住建局村镇办或街道乡建办登记备案,参加专业培训后取得建筑资格证书;统一办理时间截止2018年3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严厉查处无证施工等非法行为。街道乡建办和乡建执法中队要积极协调县住建局村镇办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无证施工现场要当场解散施工人员,并协调县住建局村镇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无证非法施工队长给予10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协调县住建局村镇办按照程序移交法院执行。对挂靠有资质建筑公司的建筑队,建设前必须出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派工单,并承诺对安全负责,否则要以无证非法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沂城街道办事处
201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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