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ycjd2276811/2018-000006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18-07-27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综合办、管理区、村(居),各单位:
现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城街道党工委
2018年7月24日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工作
问 责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强化各责任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中任务目标明确的承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创建工作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问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
(一)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工作成效的;
(二)在全国、省组织的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测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沂水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落实工作,影响得分的;
(三)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和测评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制”原则。各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沂水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和测评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一)对创建和测评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
(二)未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建和测评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
(三)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抵触甚至影响或妨碍创建和测评工作进行的;
(四)其他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一)创建和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创城办提出未整改到位的;未完成节点计划经绩考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
(三)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迎接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五)其他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一)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和测评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上级部门通报的;
(二)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其他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县创城办对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绩考办根据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年度详细创建工作节点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创城办根据日常工作推进和绩考办的通报,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问责建议,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符合问责范围的有关问题,一并按程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沂水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部门(单位)责任分工执行。
第十四条 督查情况通报以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存档备案,以便调查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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