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ycjd2276811/2020-000024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沂城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沂城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沂城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沂水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沂城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保障学生权益不受侵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治理任务
(一)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二)推进持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经营。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擅自开展培训活动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改。对基本符合办学条件但暂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可灵活采取“承诺办证”方式,即机构可以在承诺期内完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暂时允许其经营。承诺期满后,仍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三)规范办学行为。彻底排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收退费制度、师资情况、使用教材、课程安排等,要主动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杜绝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四)坚持“四个严禁”。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在编中小学教师;严禁委托(或授权)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招生。对违反“四个严禁”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治理步骤
(一)成立专班。县里成立由教体、行政审批、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综合执法、卫健、人社、文旅、网信等部门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根据文件要求,沂城街道相应成立由中心校、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卫生院、乡建办、劳保所、文化站等部门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专班,针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办证引导工作,统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二)宣传发动(2020年10月23日—10月29日)。通过微信群等,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集中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排查摸底(2020年10月30日—11月8日)。街道工作专班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摸排检查,分类建立台账。督促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主动到行政审批部门办证,或采取“承诺办证”方式作出办证承诺。
(四)集中治理(2020年11月9日—11月20日)。街道工作专班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依据《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沂水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取缔。街道工作专班集中治理行动结束后,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整理出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分析研判检查情况,分类施策,采取联合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治理。集中治理行动于11月17日前完成,迎接县工作专班20日前组织的全县抽查。
(五)总结完善(2020年11月21日—12月2日)。专项治理结束后,街道工作专班要结合县工作专班抽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健全各项制度。要及时处理群众诉求,探索不定期开展集中治理、随机抽查等行动的具体方案,将专项治理工作转入常态化。
四、职责分工
(一)中心校:在县教体局指导下负责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办学行为以及依法办学、组织管理、教育教学、资产及财务管理情况,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等违规违纪行为;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与协调;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的违法经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调查摸底、信息收集、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管,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现场的治安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场监管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行为,发布虚假广告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开、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不按规定退费等行为;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餐饮安全方面的管理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开展非学历教育等问题;及时将校外培训机构执照登记情况、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五)乡建办:负责指导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校舍设施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对办学用房的安全鉴定行为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六)卫生院: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健康防疫设施设备及人员审核验收;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卫生健康防疫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配合开展好联合执法行动。
(七)街道劳保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的落实。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八)街道文化站:负责围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辖区内艺术考级机构及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科学舆论宣传,争取各方支持,为治理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工作专班要明确责任分工,扎实细致地开展排查摸底工作,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台账管理。针对不同情况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分类提出整改(关停)要求,明确整改(关停)意见和整改(关停)时限。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对校外培训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二)准确把握政策。准确把握政策方向,保障就业稳定和防范退费风险,灵活采取“承诺办证”方式,不搞“一刀切”。对办学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培养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其继续规范办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通过多种手段,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和办学标准,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办证业务辅导,帮助履行办证手续,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民心、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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