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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gzz2441108/2020-000009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高庄镇 成文日期: 2020-12-1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高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庄镇公章使用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4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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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管理区,镇直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各村公章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执行。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会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1、村委会公章一般情况下由经管站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其他工作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2、严禁管理员或其他人员私自将公章带出经管站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登记在册,由村委会和经管站主要负责人同意,做好记录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对盖章内容进行把关。借用人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章使用损坏。

2、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公章使用程序

1、凡涉及村级财务预决算和非生产性重大开支预算方案;集体经济项目规划和立项方案;村集体项目投资;村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村集体资产处置及债权债务处理;村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方案;村集体工程项目及集体资产、土地、鱼塘等承包租赁合同;村公益事业立项、经费统筹方案;村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村干部报酬及享受误工补贴人数、标准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村委会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村各组织的公章在使用时,须经村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原则上未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公章。

2、村民办事要村上盖章时,必须由本村主要领导干部签字盖章后,方可到镇经管站办理。

3、公章使用严格登记备案。保管人在使用公章时必须逐项登记用章事由、时间、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主管村干部审核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4、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5、公章保管人和使用审批人,既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规定,又要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在遵守村规民约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公章,更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村民负担。

6、因公章管理,审批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盖章审批人和公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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