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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1-2017-00008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马站镇 成文日期: 2017-11-11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马站镇永晟建筑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 2017-11-11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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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实行自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三条 公司以投资人出资额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立足市场要求,以建筑业为主,按照现代企业制定要求,强化经营管理,拓展经营空间,壮大公司实力,逐步使公司成为现代化、集团化、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三章  结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经理对公司全面负责,副经理协助经理主抓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公司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配备一名质量技术员,一名安全员,每个施工队配备一台有多年施工经验、技术过硬人员作为质量监督员。

第四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017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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