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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29-2017-00004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马站镇 成文日期: 2017-07-29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29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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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民政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6] 4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6〕30号),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满5周年连排干部,每人每年13080元,抗日战争不满5周年的每人每年12900元,解放战争满10周年的连排干部每人每年12600元,解放战争不满10周年的每人每年1242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50元。

四、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五、提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六、提高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请各乡镇核准、核实现有人数,及时将提高的各类抚恤金、定期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并将使用情况报县民政局、财政局。

 

 

 

 

 

沂水县民政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1030

18050

1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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