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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24-2017-00022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马站镇 成文日期: 2017-10-2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沂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0-24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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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沂水县城区(城区包括沂城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龙家圈镇、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所在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县直机关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县内出差住宿费限额100元;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包干使用。县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县内按早餐10元、午餐25元、晚餐25元交纳),并向接待单位收取人索要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 元;到临沂市及市内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城区与乡镇间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各乡镇、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县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到市外或市内县(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沂水城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 年9月5日起试行,其他有关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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