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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mzz2661108/2021-000032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马站镇 成文日期: 2021-03-10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马站镇“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3-10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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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发〔20217



马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站镇“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理区村,各企业,各专委会、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马站“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马站镇人民政府

2021310



马站镇“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1216日早614分,德州禹城市鬲津社区富康蛋糕房发生一起火灾,现场居住为蛋糕房老板及家人共 9 人,其中1人外出跑步幸存,在二楼、三楼救出8人中,7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无生命危险。据悉,该建筑为三层砖混结构沿街门头房,主要着火物质为一楼蛋糕房内的包装盒和机器设备等。以上火灾为典型的“三合一”场所“小火亡人”火灾。类似火灾,如 2020 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竹林镇“3.8”家电销售门面发生火灾造成9人死亡,黔南州惠水县“5.16”小吃店(之上为四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 5 人死亡,开封市鼓楼区“6.14”居民楼火灾造成3人死亡(室内堆积大量可燃物、窗户设置栅栏封锁、结构采用易燃剧毒夹芯板)。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省内多起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及省市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保持“三合一”场所高压整治态势,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街道消防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以及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决定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力整治现有“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建立防范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逐步实现“三合一”场所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有效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上升势头,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对现有的“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整治,实现生产、沿街店铺经营与住宿合用场所全部分离,基本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进一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源头控制,有效杜绝产生新的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力争到20216月底前完成“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徐学武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兼政协主任

副组长: 黄宝剑   副书记

刘夫坤 党委政法委员

王建昌   政府副镇长

 员:各管理区书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黄宝剑兼任,刘夫坤、王建昌兼任副主任,联络员杨晓伟,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情况通报、信息汇总等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一)将员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 “三合一”场所。

(二)设置在住宅或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三)从事歌舞、洗浴、健身、游艺、网吧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从事餐饮、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人员的商业店铺。

(五)集中在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六)设置集体宿舍的商场、集贸市场。

(七)其他可能存在“三合一”的场所。

(有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1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 3 12 )。各管理区、村、各企业、各部门组织召开“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火灾隐患整治时限、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屏LED、大喇叭等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告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开展“三合一”场所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排查整改阶段(3 13日至 6 10 )。依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用火用电不规范、可燃物多的,必须当场责令立即搬离住宿人员。对严重违反规定、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且无条件改造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查封等强制措施。整改期间,要严格督促整改单位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消防安全。

(三)检查验收阶段(6 11 日至 6 30 )6 18 日前,要对开展“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六、职责分工

按照行业领域、网格、属地相结合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的地盘谁负责”,摸清底数,形成台账,查明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确保消防隐患真排查、真整改、真落实。

(一)派出所负责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拒不整改(久拖不改)“三合一”场所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出租房和“三合一”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开展“九小场所”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综治办负责对“三合一”场所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指导、督促“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督促落实和验收工作;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严防“三合一”现象的反弹。

(三)文化旅游办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四)经贸办负责对商场市场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五)马站医院负责对诊所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六)中心校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内的“三合一”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七)乡建办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八)党政办负责“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的舆论宣传报道工作。

(九)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行业领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专项办。

(十)各管理区、村、各企业、各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分片包干,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片的“四定”原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对治理工作给予必需的人力、物力保障,组织所属社区、村委会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整治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七、工作方法

(一)分片排查。排查的基本单位为各管理区、各村、各专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发挥各自监管职能,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式排查。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社区、农村,对“三合一”场所逐一进行排查。

(二)分类指导。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消防部门、派出所要按照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三)层层督导。各管理区、各专委会要认真组织检查,定期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自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在排查整治期间对各管理区和相关部门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推动“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狠抓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和整治防范措施,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和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曝光,派出所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举报“三合一”场所。

(三)加大整治力度。各管理区、各村、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对“三合一”场所组织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行业标准实施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投入生产一个。

(四)坚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情况,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整理上报。整治活动结束后,将结合验收、日常掌握和上报情况,对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 2:“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 3-4: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







附件 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

安全技术要


引言: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 2500m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 15 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 m²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

4.3 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 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 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m²,且住宿少于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 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h 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 1.5 h 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6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 1.0 m,宽度不宜小于 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 m

7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84 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16 GB 20517 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 15 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8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 100 W 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 60 W 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他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16 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 GB 50222 GB 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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