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qzz2691108/2024-000009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泉庄镇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文字号: | 泉政发〔2024〕12号 | 公文类型: | 决定 |
标 题: | 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泉庄村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泉庄村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泉庄村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泉政发〔2024〕12号
为实施村庄规划,带动村里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有效解决农村群众饮用水困难和安全,有效覆盖泉庄镇35个村。沂水县泉庄镇泉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收回部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泉庄村村民李玉田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共53平方米,同时相关村民需按照程序注销不动产产权证书。具体事宜按照沂水县泉庄镇泉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以上村民签订的收回补偿协议执行。
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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