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7-28-2017-00004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泉庄镇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 ||
发布日期: | 2017-07-28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要报县农业局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并及时报告乡镇经管站。对流转面积在50亩以上的要报县农业局备案。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所在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2.土地发包方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3.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委会)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村委会)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村委会)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4.发包方(村委会)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村内外公告;并上报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5.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县、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书面申请。
6.公告期结束后,发包方(村委会)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的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7.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村委会)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2.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经管站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征得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4.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5.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
(四)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2.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五)抛荒耕地的流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查摸底。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全村抛荒耕地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抛荒的年限,并由参加调查核实的人员及农户签字确认后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2.公示。抛荒土地摸底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对土地抛荒时间达到两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公示有异议者,要求继续承包已抛荒耕地的,应在15天内提出复耕计划报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备案,复耕期限为半年,到期未复耕的视为放弃复耕,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
3.农户确认同意。抛荒土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经农户确认同意后收回。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农户签字后作为回执交回原发包单位存档,一份由农户留存。对于收回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通知书难以送达的,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法送达。承包农户也可以将抛荒土地委托发包方流转,对连片抛荒地还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户共同合作开发经营抛荒土地。在开展抛荒地调查中,农户在限期复耕、委托村集体流转和村集体收回承包权三种方案中,选择其中一种方案进行签字认可。
4.终止承包关系。经合法程序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手续由发包方申请,经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农业局确认。
5.流转。收回的抛荒地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抛荒地,由原发包方统一组织流转,收回的抛荒地,经流转所得收入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村集体流转抛荒地因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村集体无法流转的抛荒地,应及时上报县、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乡镇牵头,组织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技术人员,对抛荒地的地质、地理位置等进行评估、论证、策划,引入项目,开发利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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