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5-24-2017-00002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黄山铺镇 | 成文日期: | 2017-05-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类型: | ||
标 题: | 黄山铺镇关于加快推进“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 | ||
发布日期: | 2017-05-24 | 效力状态: | |
统一编号: |
黄山铺镇关于加快推进“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
黄山铺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的
实施方案
各管理区、村、有关部门:
为依法整治取缔全镇“小散乱污”企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市大气办《关于加快推进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的通知》(临大气发〔2017〕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镇“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整治取缔范围和行业
(一)范围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
2. 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
3. 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 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 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二)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二、整治分类
(一)关停取缔一批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5月31日前,完成企业关停;9月30日前,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清理取缔。
(二)限期搬迁一批
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但是经过整合提升,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要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治搬迁,进驻相应工业园区,发展现代化、规模化工业。5月31日前,完成企业停产;9月15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逾期未完成拆迁的,9月30日前彻底清理取缔。
(三)停产整治一批
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相关手续完备,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5月31日前,实现企业停产;9月15日前,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厂区精细化管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的,9月30日前彻底清理取缔。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5月1日-5月25日)
5月14日前,各管理区、村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新一轮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二)停产关停阶段(5月25日-5月31日)
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全部停产或关停。
(三)清理取缔阶段(6月1日-9月30日)
组织集中行动,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彻底取缔到位。
(四)长期监管阶段(长期)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作到“紧盯不放、露头就打”,始终保持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管理区、村要把“小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作为解决辖区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任务,完善由管理区书记、村支部书记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落实“小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取缔责任,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排查整治,切实把“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抓紧抓实。
(二)严格标准要求。排查要深入现场,村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排查的范围、内容、污染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要严格清理取缔标准,坚决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对“小散乱污”企业彻底清理取缔。
(三)分工协作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核查“小散乱污”企业的相关手续、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经贸办负责核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国土所负责核查用地是否合法,环保办负责核查环评手续是否齐全、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核查是否有合法工商手续、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有各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供电所要根据镇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断电措施,并核查年用电量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接电。
(四)强化舆论宣传。镇文化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的“小散乱污”企业,经贸、国土、环保、市场监管所、安监、供电、乡建、城镇执法、派出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月1日起,对“小散乱污”企业未按照“村居上报、乡镇取缔”的要求清理取缔到位的,将按照职责分工,对管理区、村、进行责任追究。对管理区、村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管理区、村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屡禁不止、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各管理区、村要加大排查力度,定期对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常态长效;各管理区、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落实清理取缔措施,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各管理区、村居要及时发现、上报“小散乱污”企业情况,严禁对“小散乱污”企业在建设用地、生产供电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并积极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七)实施台账管理。各管理区、村要把排查取缔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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