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队:
为切实加强我镇村民自建房领域安全事故防控,深入开展村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沂水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对建筑队承揽未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开工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和《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二、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经济损失,承包单位或个人必须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黄山铺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