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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4-24-2018-00007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黄山铺镇 成文日期: 2018-04-2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黄山铺镇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4-24 效力状态: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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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铺镇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沂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沂财行(2014)3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镇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所在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程序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五条 镇财政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住宿费限额100元;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正科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出差每人每天25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到外乡镇及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到临沂市及市内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县外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镇长签字报财政所,有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按标准拨付到个人账户。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县内交通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财政部门及镇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交通工具由举办单位提供的,不得再行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沂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沂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沂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济南

330

100

青岛

340

100

淄博

330

100

枣庄

330

100

东营

330

100

烟台

330

100

潍坊

330

100

济宁

330

100

泰安

330

100

威海

330

100

日照

330

100

莱芜

310

100

临沂

310

100

德州

310

100

聊城

310

100

滨州

310

100

菏泽

310

100

 

附件2:

沂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北京

350

100

天津

320

100

河北

310

100

山西

310

100

内蒙古

320

100

辽宁

330

100

大连

340

100

吉林

310

100

黑龙江

310

100

上海

350

100

江苏

340

100

浙江

340

100

宁波

330

100

安徽

310

100

福建

330

100

厦门

340

100

江西

320

100

河南

330

100

湖北

320

100

湖南

330

100

广东

340

100

深圳

350

100

广西

330

100

海南

350

100

重庆

330

100

四川

320

100

贵州

320

100

云南

330

100

西藏

350

120

陕西

320

100

甘肃

330

100

青海

350

120

宁夏

330

100

新疆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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