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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4-24-2018-0000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沂水县黄山铺镇 成文日期: 2018-04-24
发文字号: 公文类型:
标      题: 黄山铺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4-24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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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铺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是指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主要负责人是指单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多村(社区)的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主持所属原建制村工作的社区“两委”成员。村“两委”成员是指单村社区以及多村社区的“两委”成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财务收入管理。

1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核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要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要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冲抵往来程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在收取过程中,需与成员冲抵往来的,1000元(含)以内的由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1000-5000(含)的需经经管站审核把关,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字5000元以上的还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3土地承包费收取的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取得的各项收入,凡符合政策的可以入集体账,凡不符合政策的要及时纠改,限期全额退回。

  代管资金管理。(社区)集体所有资金收入一般除不超过1000元限额(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的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备用金外,超过部分要2日内交经管站代管。经管站及工作片(社区)要对辖区内村集体资金收入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及时纳入代管。经管站与村(社区)会计要每月核对一次代管账户余额。年终,根据各村(社区)资金代管金额、期限等情况将专户存款利息计入各村(社区)代管账户。

 代管资金提取审批程序。村(社区)集体提取代管资金时,要向经管站提交相关会议记录《村集体代管资金提取审批单》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

  资金支付方式。村(社区)集体进行资金支付时,原则上应采取由经管站直接将代管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拨付到收款人银行账(卡)户上的方式进行支付。特殊情况,如从市场、超市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确需当面、即时结清的,方可直接进行现金支付。

  财务支出管理。(社区)集体的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各项专项资金支出等,要执行以下规定:

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建项目所发生的支出,要据实列支,准确核算。

2、村(社区)集体用于村级人员的补贴、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非生产性支出,本着不产生新债的原则,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本乡镇和所辖村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下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按照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要求,下列事项一律不得发生:

1)以达标升级名义发生的一切费用;

2)向村(社区)集体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

3)以各种名义向村集体收取的抵押金、风险金、工作保证金;

4)为农户垫支的各项税费、罚款;

5)没有资产权属关系而交纳的设施维护费、看护费等;

6)公款送礼走访的开支费用;

7)超出限额标准的电费、话费、报刊费等;

8)滥发的工资、奖金、误工补贴、福利等;

9)向农户收取的各种生产性押金、罚款及超出合同规定的滞纳金等。

10)向农户收取的建房押金等。

11)违规支付的招待费;

12)随意向单位、个人提供的赞助费、捐款等;

13)外出学习、联系工作等超限额、超标准的费用;

14)其他违反政策的支出。

  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社区)集体预算内,1000(含)元以下的开支,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商定; 1000-2000(含)元的开支由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2000-5000(含)元的开支由村(社区)“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或预算外开支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和经管站备案。同一项目严禁化整为零分次立项。

第七条  账务处理流程(社区)集体财务收支事项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财务事项发生前,要按照财务限额审批权限,召开相关范围会议,确定开支数额,指定经办人员,村(社区)会计要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员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

3、原始单据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盖民主理财章

4、报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自行经办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全体成员签字。

5 (社区)会计对单据复核无误后,在每月的1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原始单据、《村初审报告单》和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并报经管站审核,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由包村审计人员签字,加盖审计专用章并填写《农村财务审计情况通知单》后,方可入账经管站包村审计人员要做好微机记账和原始单据及附件的扫描上传或相片的上传工作,并保证上传的单据及附件真实、完整和清晰。 

6、以上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单据或违规支出,由审批或监督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或退赔,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推诿扯皮造成损失的,审批和监督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凡是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理财时,由村(社区)会计汇总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查通过后,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上报经管站审查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负担;对当月发生的应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结算入账,对超过半年未结算入账的支出单据,不予报销;因被诉讼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分配前的审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查备案。

第四章  账据管理

第十条  镇经管站要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建立电子账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设置日记账、分类账、资产、资源台账及有关辅助账簿。日常核算通过平台进行,年终由乡镇经管站打印装订成册。会计凭证需手工装订;会计账簿采用手工登记和平台打印两种方式,条件成熟时,除现金日记账和资产、资源台账等辅助账簿外,其他账簿可从平台中打印无需再进行手工登记。

第十一条  镇经管站要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严格全省统一的村级票据的领用、退还手续,加强票据管理。票据要由村(社区)会计按照“限量限领、核旧领新、票款同行、以票控收”的原则向经管站申领和缴销,将存根交经管站保管后,方可领取新的票据。经管站要明确专人管理,加强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

第十二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入账的收支票据要具备以下四项要素:

1、内容完整。包括:票据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票据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票据单位名称或接受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以上所涉及单位或人员的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信息。

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付款票据,还需注明收款方的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等信息

2、章字齐全。包括:经办人员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经管站包村审计员签字;民主理财章、审计专用章。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票据,必须有填制单位或个人的盖章或签名。对外开出的票据,必须加盖村(社区)委会公章;开出的付款票据还应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盖章或签名。 

3、填写规范。票据内容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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